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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省每月上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 ...

来源:互联网 2017-07-17 15:00:23

  总局定期对各地区开展专项督查,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问责。  最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如 ...

  总局定期对各地区开展专项督查,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问责。
  
  最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如下:
  
  一、建立全面规范的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流程
  
  (一)省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下同)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煤矿方面情况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报送),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审签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总局办公厅汇总并分类后,分别印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审核;有关业务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反馈总局办公厅。
  
  (二)通过总局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获得的相关事故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总局统计司要于每周一将上周接报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信息汇总梳理后,报送办公厅,由办公厅印送有关业务司;有关业务司会同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审核并按规定格式进行完善,审核后的事故信息(含有关说明)经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周五报送办公厅。
  
  (三)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司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要及时汇总上月通过事故调查、安全生产举报、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信访督办等渠道获取并核实的相关信息,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总局办公厅。
  
  (四)信息发布前相关信息管理流程。总局办公厅每月将上述不同渠道汇总的有关信息及时送请总局政法司进行相关审核,将会审情况报告总局党组,并提请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办公厅会同有关司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
  
  (五)信息移出前相关信息管理流程。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拟移出联合惩戒管理的联合惩戒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联合惩戒对象主体被注销、关闭等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审核处理意见。联合惩戒期满前10个工作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总局办公厅;办公厅分送各有关司局按程序审核,审核情况报总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按规定程序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二、建立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汇报和情况通报制度。办公厅每月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各地区、各有关司局信息报送和审核情况,在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或月度分析会上作专题汇报并印发通报。
  
  (二)建立台账管理和跟踪督办制度。建立由办公厅牵头抓总、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工作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总局办公厅对有关业务司局相关工作跟踪督办,各有关业务司局对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工作跟踪督办,推动联合惩戒制度落地见效。
  
  (三)建立联合惩戒成效信息反馈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时汇总本地区开展联合惩戒情况,并收集本地区实施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每月10日前报送总局办公厅。
  
  (四)建立定期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估制度。总局办公厅定期对各地区联合惩戒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将各地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巡查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问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诚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责任体系,明确具体牵头协调的专门办事机构和人员,统筹推进信息管理、标准规范、平台建设和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流程和制度规范。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失信行为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发布、移出、异议处理等工作流程和相应制度机制,推动信息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的规范运行,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要在依法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报请有关人民政府、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司局于2017年7月24日前,将分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内设处室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联系人及方式:田玉玺,电话:010-64464356<带传真>,邮箱:aqcx@china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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