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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如何才能落到实处

来源:网络 2014-06-16 20:04:14

  6月10日,在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论坛上,国务院副总理汪洋表示,将在全国建立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者的宽恕,就是对守法者的打击。”汪洋在主题发言中要求,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加快食品安全 ...

  6月10日,在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论坛上,国务院副总理汪洋表示,将在全国建立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者的宽恕,就是对守法者的打击。”汪洋在主题发言中要求,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加快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制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激励约束机制,让不讲诚信者付出高昂的经济和声誉代价。

  对“红黑名单”要“抓大不放小”

  ●李英锋

  笔者根据在监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食品安全的观察和理解,就如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提一个建议——食品安全红黑名单要“抓大不放小”。

  “大”的市场主体,意即有一定规模,或有一定历史,或有自己的品牌、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和市场对这些市场主体的关注度较高,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对这些市场主体所做出的信用评价,尤其是负面的信用评价,将会对市场主体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关乎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的命运。因而,“大”的市场主体肯定会非常在乎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的信用评价,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对“大”的市场主体所产生的激励、约束、引导、规范的作用也就会更明显。

  而小的市场主体,比如小工厂、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小吃部等,大都没有品牌,有的甚至连字号名称都没有,经营人员、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等不稳定,随意性强,得到的市场关注有限,信用评价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性较弱,信用评价难以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产生很大的影响。那么,小的市场主体对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的敬畏就会不足,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的整体功能就打了折扣。

  我们一定要对小的市场主体更加重视,投入更大精力,加强监管,采取科学有效措施确保信用评价的影响力,确保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的设计功能充分释放。笔者以为,有必要建立这样一项制度——如果小的市场主体的信用污点达到一定数量和程度,就禁止供货商在一段时间内再向他们供应某种原料、商品,从而影响制约小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这一措施应该是有效的。

  “红黑名单”应该和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刘昌海

  对于那些品牌含金量较低的小企业,“红黑名单”的约束力可能并不大。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形,有关部门不妨将企业“红黑名单”和个人的信用记录挂钩。因为企业不守法经营,根子还在于背后的人。是人的不诚信,才造成了企业的不诚信。所以,对于那些上了“黑名单”的企业负责人,应该在他的个人信用记录上也记上一笔,让他以后在申请工商执照、再做食品行业时提高门槛,甚至不准予进入。这样,一旦经营上不诚信,不但会毁了自己的企业,也会毁掉一辈子的饭碗,这样,经营者才会把诚信当回事。

  同时,这样的规则也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关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很多食品企业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很难说不知情。只是由于伤害不到个人的利益,他们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虎作伥。如果一个“黑名单”企业的技术人员或质检人员因为质量问题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以后不再有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恐怕他们都会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把好关口。

  让企业的员工都和企业的诚信休戚相关、荣辱与共,企业违法则所有人的利益都受损,相信这些员工也都会成为企业经营的监督者。同样,如果在一个企业把关,诚信记录高,那么这样的经历就能够成为人生的金招牌,在投资、经商、贷款等各个方面都受到礼遇,也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像爱惜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惜诚信。

  与企业相比,个人的信用要跟随一个人的一生,后者的约束力更大。让企业“红黑名单”和个人信用记录挂钩,也许能够让诚信这一撒手锏发挥出最大的威力。

  “红黑名单”要通“高压电”

  ●张枫逸

  在期待食品安全红黑榜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单靠这样一份榜单并不能一劳永逸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红黑榜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正规企业为了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往往会珍惜羽毛,严把食品质量关,以上红榜为荣,以上黑榜为耻。而对于不良商家来说,骨子里压根儿就没有流淌着道德血液,自然不会拿黑名单当回事。

  社会监督只能是有益补充,红黑榜的监管主体还应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红黑榜不会一“黑”就灵,关键要给其通上“高压电”,提高违法成本。

  首先,完善惩罚机制。对于上黑名单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重点监管、限期整顿、终身禁入等处罚。去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就明确规定,除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构成生产经营问题的食品从业者以后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做法值得更多地方借鉴。

  其次,建立联动机制。红黑榜资源应该扩大共享范围,发挥更大威力。比如,协调相关部门对于诚信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扶持,对于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招标采购、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限制,真正实现“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

  此外,引入问责机制。除了企业本身外,红黑榜还应成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红黑榜,与考核评比相挂钩。辖区内多次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件者,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取消评先资格,以此推动政府部门殚精竭虑、尽职尽责。

  “黑名单”须成法治“追杀令”

  ●范子军

  从此前工程建设等领域推行黑名单的实践来看,诚信黑名单终究只是软约束,不可能一“黑”就灵,更不可能一“黑”永逸,而必须让黑名单成为让不讲诚信、不依法经营者闻之色变的“追杀令”,从道德层面督促企业守法经营的同时,更要有关各方联合行动,严明法治、严格执法,强化黑名单的刚性约束和震慑作用,才能切实打好德与法“组合拳”。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2010年有媒体报道,杭州政府部门曾发出通告,将一家公司列入禁止投标“黑名单”,两个月内不得投标杭州市政府工程,蹊跷的是这期间该企业却顺利中标超过10亿元的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建设工程,引发公众舆论的广泛质疑。可见,建立黑名单制度,“光说不练”不行,要真“黑”而非假“黑”,动真格而不是吓唬而已,否则就只能沦为废纸一张。

  再比如,针对某些明星、名人代言夸大宣传、虚假广告,有关方面公开点名曝光、批评,也算得上不是黑名单的“黑名单”了,然而,此类现象却屡禁难绝,究其根源,个别业主、名人诚信、法律意识淡薄,HOLD不住非法牟利的冲动,固然是一个方面,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及时跟进监督、执法,不守信、守法者没受到有痛感的制裁,因而无所顾忌、我行我素,无疑也是一大关键。

  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企业,相关部门都能以零容忍的态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黑名单视为食品安全“追杀令”,银行限制其贷款,项目招商将其挡于门外,广告投放被严格制止……只有用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形成对黑名单企业的全面围追堵截之势,才能切实促成对黑名单的应有敬畏,使不敢违法、不愿违法、尚德守法成为业界常态。

  微博观点 〉〉〉

  黑名单更关键

  社科在线:食品安全问题根本上还是在于违法成本低、执法力度不够大。红名单、黑名单,尽管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真正起作用的仍是黑名单。只有依法给予不法企业以严厉的打击,将其逐出市场,才能保护守法企业、呵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应扼杀在摇篮

  TCY是爱吃猫的鱼:建立食品安全红黑名单?为什么不是扼杀在摇篮里,而是在消费者已经消费完,黑心商家已经把钱赚完然后方告诉你某某食品有问题。毒药当饮料喝完了然后有人告诉你,你刚喝的是毒药呀!

  从工人监督开始

  听听那冷雨--微凉:从源头做起增强监管力度,从每个食品生产工人做起,赋予他们监督的权利,将每个生产环节都分配负责人,一旦出现食品问题,有负责人承担后果,建立相应的奖罚措施。

  宣传教育是首要

  龙井Lillian:个人觉得全面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才是首要任务。不光是面向百姓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也有专门面向食品企业的特殊培训和审核,这至少可以避免各种无知。

  黑名单当严厉 红名单应谨慎

  ●木须虫

  红名单更有评优的意味,有将守信再分三六九等的嫌疑,如果导向把控不力,成为像“驰名商标”一样的变相广告,还会影响到市场的基本公平。

  红黑名单制度体现了约束与激励的双向作用,蕴含着对诚信社会价值在制度层面的充分表达。如何让制度不负预期,才是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

  对于黑名单制度,应当确立诚信的明晰底线,体现出对食品安全生产违信的零容忍。一方面,放低黑名单的准入门槛,建立完备的评价体系,列出违信相关行为的负面清单,凡有相应行为的,不论后果是否严重都应列入,名单不封顶,不能沦为“在坏人中选最坏的人的游戏”。另一方面,强化征信的社会制约,建立评级制度,与资质准入、产品评审和金融信贷挂钩,提高要素获取的准入门槛,让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处处受到约束。

  对于红名单制度,应当谨慎。红名单制度的本义是对诚信的褒扬,重在弘扬诚信道德的社会价值。不过,从食品生产与经营的基本伦理来看,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是一项法定的职责,也是道德的底线要求。也就是说,诚信本是操守,不宜过于褒扬。况且,诚信是一个长期坚守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今天守信不代表明天不会违信。相反,如果“朝红夕黑”还是对制度严肃性的损害。

  此外,红名单更有评优的意味,有将守信再分三六九等的嫌疑,如果导向把控不力,成为像“驰名商标”一样的变相广告,还会影响到市场的基本公平。因此,对于红名单制度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在食品生产建立诚信档案,实行风险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企业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检测和防范机制等,作出科学的评估,强化守信在经营中的内涵,使得红名单制度实至名归,将褒扬固化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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