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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违约金就不交物业费 业主:购房合同存在不对等条款

来源:齐鲁晚报 2010-01-29 16:22:37

"合 同中规定购房者的义务是'每逾期一日,按售房总价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但有关开发商的条款却没有了'每逾期一日',这是跟老百姓玩文字游戏啊。"27日,家住山景明珠花园的陈先生说。陈先生认为购房合同存在不对等条款,开

  "合 同中规定购房者的义务是'每逾期一日,按售房总价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但有关开发商的条款却没有了'每逾期一日',这是跟老百姓玩文字游戏啊。"27日,家住山景明珠花园的陈先生说。陈先生认为购房合同存在不对等条款,开发商没有给赔偿,而且小区没有封闭,因此拒交物业费。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07年9月份签订购房合同并全额交纳了房款,当时楼盘还没完工,负责开发的济南市市中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承诺2008年5月31日前交房,但直到7月16日才交房。

  “3号楼还好一点,4号楼晚了半年多。位于同一小区的生态楼交房晚了一年,但购房者都得到了8万元左右的赔偿,为什么不赔偿我们呢?”陈先生对此十分不满。陈先生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他应该得到8000元左右的赔偿款。

  与陈先生同住3号楼的陈女士介绍说,合同上第7条规定,乙方(购房者)如未按合同价款付款,甲方(开发商)有权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特殊情况另行协商),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售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而在第8条中则变成了甲方如逾期,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按售房价格总额的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两条规定就差了‘每逾期一日’几个字,但意思全变了,赔偿款从8000多元降到了200多元。”陈女士说。

  记者随后来到济南市市中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责人张女士表示,当时与购房者签购房合同的时候,楼房主体已经完成,正在办理竣工手续,卖给购房者的都是现房。

  “虽然没有按期交房,但对于逾期的原因我们也对业主做出了解释。”张女士说。她表示交房后大约有17个月没有收取居民的物业管理费。对于居民提出的尽早建成封闭式小区,考虑到还有楼盘在施工,会尽快完成。

  张女士表示合同中的规定确实有不妥之处,但合同本身没有问题,是合法的。“这份合同是公司委托法律顾问起草的,我们也没有看出来,后来才发现了这一问题。”张女士表示。

  “这种情况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有了判决案例,业主也可以走诉讼程序。”张女士说。

  律师:合同本身存在问题

  对于双方争议的条款,记者咨询了齐鲁律师事务所的高强律师。高强表示,业主的购房合同中商品房预售证号应该填写,但不写的话也不会影响该合同在民法上的法律效力。但如果在起诉之前开发商还没有拿到预售证的话,该合同应该被视为无效。

  关于违约条款的规定,高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这是一个格式合同,提供格式的一方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力也就是求偿权,按照公平原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高强表示,至于后续如何处理,业主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话,可以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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