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买卖没成交,中介照样收钱;不管中介方有无过错,都不用承担责任……这就是晋江房产中介市场经纪格式合同存在的诸多陷阱和霸王条款。 据了解,晋江工商正在制定中介组织信用评定办法,并酝酿组建中介组织行业
本报讯 买卖没成交,中介照样收钱;不管中介方有无过错,都不用承担责任……这就是晋江房产中介市场经纪格式合同存在的诸多陷阱和霸王条款。
据了解,晋江工商正在制定中介组织信用评定办法,并酝酿组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引导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根据对近两个月清理整顿中介机构专项行动的结果分析,昨日晋江市工商局就一些较常见的、典型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并提醒消费者注意一些交易陷阱。
规定买卖双方责任 独漏中介合同义务
案例:前日,工商执法人员检查梅岭一房产中介机构时,发现该机构今年6月8日为施某等两人办理房屋转让时,提供的合同涉嫌为不平等格式条款。
该份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代办按揭、不动产过户等手续的,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与资料。
如因甲乙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件与资料或不积极配合手续的进行,导致相关手续不能如期完成,产生相应损失,由该责任方全权负责。
点评:合同暗藏陷阱,推脱中介方的责任。该条款将甲乙双方对所提供材料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得很详细,但没有提到作为丙方的中介方,应当尽到对双方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的义务,规避了中介方在没有尽到义务时,致使合同签订后造成双方或一方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租赁信息真实性 中介有审核责任
案例:去年11月,晋江一家置业服务部受陈某委托帮其寻租公寓。在自称房东的蔡某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无法确认其为真正房东情况下,仍于当月介绍陈某与蔡某签订租赁合同,以每月1700元租金租赁公寓两年,按年付租金,押金5000元等。服务部从租赁双方各获取中介费用850元,合计1700元。今年3月真正的房东来收租,证实蔡某只是租客,且租赁至今年2月底到期,致使陈某因此被骗损失约20300元。
点评:二手房交易或房产租赁中,消费者对标的物的信息,主要依靠中介方提供,中介方对双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的审核非常重要,但在中介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往往没有提到或将这一义务模糊化,这是一个比较隐蔽的“霸王条款”。
买卖双方交易不成 中介仍索要佣金?
案例:上周工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市区一家房产中介使用房地产认购合同第九条中涉嫌不平等格式条款,该条款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均不得中途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并由违约方向丙方支付甲乙双方应支付之全部中介费,若甲乙双方协商不履行本合同,不影响中介费的支付。
点评:实际交易当中,除非中介方未尽到法定义务,否则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与中介方都没有关系。该条款规定了甲乙双方无论交易情况如何,即使交易不成,仍然要向丙方即中介方支付佣金,这明显加重双方责任。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该合同条款规定明显与此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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