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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印发“先照后证”监管意见 建跨部门失信惩戒

来源:胶东在线 2016-12-06 20:49:53

  昨日,从烟台市政府办公室传来消息,烟台日前正式印发实施《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先照后证”简化了审批手续和流程,方便了市民业务办理,但如何科学监管同样重要。  实行审 ...

  昨日,从烟台市政府办公室传来消息,烟台日前正式印发实施《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先照后证”简化了审批手续和流程,方便了市民业务办理,但如何科学监管同样重要。

  实行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

  烟台提出,将建立并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规范与工商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机关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年前完成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下一步,烟台将厘清职能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实施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各县市区要将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同级部门间的“双告知”信息推送、信息认领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信息的自动抄送、认领和反馈。2016年年底前,完成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全市与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工商机关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烟台市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机关,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各级工商机关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机关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机关;对经营项目的审批机关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以及《烟台市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公布前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机关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本级政务服务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建立跨部门失信惩戒机制

  根据要求,烟台将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系列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烟台还将强化工作督促检查。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领导下,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考核通报,确保改革后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市审计局将加强对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促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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