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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印发办法:没信用的公司以后难“揽活”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2016-11-16 08:35:05

  我省各行政机关将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行政许可、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强化市场自律与社会 ...

  我省各行政机关将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行政许可、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强化市场自律与社会监督,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整治行业可实施100%全面检查
  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检查应当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随机抽查应当运用电子化手段实施,实现全程记录,保证责任可追溯。各级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应当依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专项检查要求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热点问题、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以实施100%全面检查。
  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将被信用记录
  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纳入被抽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应当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和“信用甘肃”网站。市场主体在接受监督检查中有不予配合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予以公示。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行政许可、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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