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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38个部门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来源:江苏法制报 2016-08-15 13:05:22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近日,省工商局联合省信用办、省发改委等38个部门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当 ...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近日,省工商局联合省信用办、省发改委等38个部门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

  推进失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工商部门通过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向各部门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供失信当事人信息,实现工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失信当事人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失信信息共享基础上,工商部门对失信当事人作出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其他部门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相应采取惩戒措施,实现对失信当事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目标。

  建立政府部门间联动响应机制。行业审批部门在对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通过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

  依法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商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监管、行政处罚和企业自行申报的有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公示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各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时,将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汇总并宣传本部门监管领域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典型范例,并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给同级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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