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因航班延误八小时而向航空公司索赔200元,之后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至此,“旅客黑名单”设立与否的讨论声不断。那么,设立“旅客黑名单”是否合理,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张武安曾在接受媒体时表示,并不认同 ...
刘女士因航班延误八小时而向航空公司索赔200元,之后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至此,“旅客黑名单”设立与否的讨论声不断。那么,设立“旅客黑名单”是否合理,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张武安曾在接受媒体时表示,并不认同“黑名单”的说法,他将其称作“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然而,在外界看来,春秋航空黑名单的存在确实有失公平,也不合法。
旅客维权成功接受赔偿,春秋航空就停止服务;凡是进入了春秋航空黑名单的人,如果不接受春秋航空条款,就不能坐春秋航空的航班,航空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声音】
“旅客黑名单”涉嫌侵权
民航局:针对“旅客黑名单”事件,中国民航局曾印发《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指出,健全纠纷预防机制,要依法规范航空运输安全“旅客黑名单”制度,列入“旅客黑名单”的事项原由、条件认证和办理程序要加以明确。从《意见》表面看,是在支持“旅客黑名单”的设立,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意见》与其说是为“旅客黑名单”正名,不如说是对现有“旅客黑名单”的严厉叫停。
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认为,民航“黑名单”不合法。他表示,航空公司是经过工商登记、民航局批准,为大众提供公共运输服务的企业。法律规定其对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权利。如果选择和区别对待,就违反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
乘客:在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的一家飞机票销售点,记者采访到了几位正在购买机票的市民,针对“旅客黑名单”事件,市民张先生说:“例如像新闻中刘女士遇到的问题,很多乘客都遇到过,晚点是客观因素,刘女士因为气愤状告了航空公司,这其中可能存在过度维权的情况。但是,不能因此剥夺其下次坐飞机的权利。我认为航空公司有点‘公报私仇’嫌疑。”
一位经常乘坐飞机的李女士也认为,“旅客黑名单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每个人都有乘坐飞机的权利,况且乘客并非干扰了飞机的飞行,航空公司没有理由将乘客拉黑。
专家:长期关注消费者权益的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唐钧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航空公司无权设置“黑名单”。“要是民航这样做了,铁路可不可以这样做?商场可不可以这样做?对老百姓来讲,这就是侵犯了人权。”唐钧说。
航空公司:记者随后拨打了某家航空公司的电话,询问是否存在“旅客黑名单”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航空公司都是按照《民用航空法》的各项法律规定制定管理制度的。“在中国的《民用航空法》以及《民用航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涉及到对旅客设置黑名单禁止、承认或者规范的条文。我们航空公司也没有设立旅客黑名单制度。”工作人员这样说。
然而,面对诸多反对声音,春秋航空公司定位为廉价航空,相比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便宜很多,与此相对应的是,春秋航空的服务质量也较差,如其不免费为旅客提供餐饮,还在飞机上推销各种商品等。正是由于降低了各种服务的质量,春秋航空才得以提供廉价的机票。而对于航班延误,春秋航空的旅客须知中明确指出:“鉴于我们整体一贯低价,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我们不承诺提供任何其它补偿。”在这样的情况下,旅客在航班延误时,选择罢机要求赔偿维权,尽管合情合理却不合法,因为自己事先已经同意了不能获得赔偿的规定。
小结:综合上述多方声音来看,作为吃螃蟹的春秋航空,其设立的黑名单标准必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理论上说,只要“拉黑”标准弹性足够大,谁都有可能成为黑名单里的人。在拟定黑名单过程中,春秋航空缺乏与旅客的互动,制定的标准自然倾向于航空公司。春秋航空拥有了最终解释权,看哪个人不顺眼就可以把谁放进黑名单。
【探讨】
谁有权设立“旅客黑名单”?
除了各方的质疑声音外,在追溯航空“黑名单”历史时记者发现,在欧美不少国家,就曾建立此制度,但是其原因都是为航空安全而设立。而非因为乘客的维权行为取消其乘坐飞机的资格。对此,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刘刈教授认为,旅客曾经向航空公司主张过权利,并不等于他每次乘坐飞机都会“过度维权”,更不等于他每次维权都会影响航空安全。旅客的维权行为是否属于“过度维权”,也不能任由航空公司单方面来判断。而如果旅客的维权行为触犯了航空法,危及航空安全,应由执法部门来处置。
在国内,航空公司自行设立过“黑名单”也有几年的历史。2007年,春秋航空公司就曾将一些据称是“闹赔”的旅客拉入“黑名单”。2012年7月,春秋航空再度因女乘客索赔将其拉入“旅客黑名单”,并称是一种无奈。
“只要法律没有授权,航空公司就无权建立‘黑名单’,同时,根据现行合同法上明确标注了‘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来看,对于承担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来说,拒载是项严重的指控。航空公司对‘黑名单’上的旅客拒售机票、拒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已背离了航空业作为公共交通服务的基本属性。”刘刈这样说。
由此可见,除航空部门授权外,所谓的“旅客黑名单”并不能建立,刘刈认为,航空分司作为庞大系统,涉及方方面面,出现问题是正常的,但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用规范的方式管理。
【说法】
“黑名单”折射管理漏洞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旅客黑名单”到底存在哪些不合理性?从监管的角度看,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李大超律师。
观点一:依法规范“黑名单”
从民航局印发的《意见》来看,未来的“旅客黑名单”将依法规范。换言之,谁将被列入黑名单,以及谁来列入,依据什么标准和程序列入,列入后如何公开,列入将带来何种后果,被列入人有何救济途径等等,都将由法律先加以明确。而这些规范的制作,不仅需要航空公司的参与,同样需要旅客的意见。
从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来看,航空公司属于强制与乘客签订了合约。强制缔约是为了实现契约正义,本质上要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界限在于弱者的权益不能侵害到其他人合法权益,更不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事先已经被告知延误航班没有赔偿的情况下,依然以罢机相胁迫要求赔偿,不但造成了春秋航空的损失,还造成了其他旅客的损失。基于维护自身利益和其他乘客利益考虑,春秋航空针对带头罢机的乘客设立黑名单,可以算在强制缔约的豁免范围之内。
李大超建议,如果担心旅客在乘坐飞机时存在滋扰行为,可以根据2002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288号文件发布的《乘客违规或滋扰行为法律指南》有相关规定处理,而非以“旅客黑名单”的方式解决。我国《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四条规定,机上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观点二:建“黑名单”系霸王条款
据《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其社会公共事业性是首要属性,这决定了航空资源的配置、调度、使用和管理由国家统一进行。这些旅客有继续搭乘该公司航班的权利。“禁止旅客再行搭乘,即侵犯了国家配给给所有公民的社会公共资源的平等享有权。所以,春秋航空黑名单的存在确实有失公平,也不合法理。春秋航空黑名单上的旅客的正当权益受到春秋航空侵犯,应该要以法律手段维权。即使站在合同法的角度上,春秋航空黑名单的设定也是不合法的。”李大超说。
李大超认为,凡是进入了春秋航空黑名单的人,如果不接受春秋航空条款,就不能坐春秋航空的航班,这明显是霸王条款,最后结果肯定是损失民心,得不偿失。春秋航空应该把目光放长远一点,不能太狭窄。本来旅客向春秋航空索赔是有法律根据的,是合法的,是正当维权行为。
【链接】
建“旅客黑名单”属“报复”行为
尽管与其他垄断行业相比,民航算是开放较早的产业,但随着众多民营航空遭遇欠费、停飞和被收购,航空业实际上仍不是一个竞争充分的自由市场,相对于航空公司的强势,乘客的弱势显而易见。而对于大量的航班延误的情况,航空公司给出的理由往往只是“流量控制”、“天气不好”云云,却很少从自身的管理、服务等内因反思。如果航空公司有权对乘客设置“黑名单”,那么谁又能够将服务恶劣的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由此看来,乘客的唯一回敬也只能是“用脚投票”了。
事实上,航空公司先前赔付刘女士200元的举动与后来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明显自相矛盾,应该说只能是“报复”而非“维权”。而航空公司热捧的所谓“国际惯例”,实际上也属利己的“选择性接轨”。美国的“航空黑名单”也是经安全、司法等部门核准并告知本人或在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后方可生效。为了你我的出行安全和利益保障,人们期待着权益对等、合理合法的航空“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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