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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信用担保机构推出“风险分担机制”

来源: 2015-07-28 15:37:06

  缺资金缺抵押缺信用,才找担保。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发展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但在实际情况中,信用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过大,已经影响了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此,江西省中小企业信 ...

  缺资金缺抵押缺信用,才找担保。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发展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但在实际情况中,信用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过大,已经影响了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此,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近期创新思路,推出了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银(即银行)担(即担保机构)合作新模式,为企业融资进一步拓展空间。
  据了解,由于担保行业成立时间短、实力弱,造成了银行和担保机构地位的不平等,银行通过其格式化的保证合同,使专业担保机构成为贷款风险的全部承担者;另一方面,有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银行有可能放松对贷款企业监控;此外,借款人任何形式的违约,保证人(担保机构)都要无条件的承担连带责任,所承担的担保风险,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甚至起诉后的法律费用等,“高风险、低收益”,使得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套上了“紧箍咒”。
  2014年年底,国务院提出“进一步完善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作为银担合作的关键一方,要探索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不能把违约责任全部推给担保机构”后,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创新工作,推出了“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并于近期与北京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签署了合作协议,明确了担保方与银行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与银行建立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就是风险补偿金和担保机构作为保证方,与贷款银行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贷款损失率不高于贷款金额的5%(含)时,由风险补偿金全部代偿;贷款损失率高于贷款金额的5%时,贷款银行对高出5%部分的贷款损失承担20%的责任,剩余80%部分由风险补偿金代偿,风险补偿金若不足,由担保机构亦按80%比例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他认为,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可以改变以往银行将所有贷款风险全部转移给担保机构的状况,可提高银行的风险意识,发挥银行对风险控制的专业优势,降低贷款风险;并使银行和担保机构真正建立风险共担、互利互赢的合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担保机构的生存环境,提高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使担保机构从“蜡烛型”向“油灯型”和“自我发展型”转变,以更好地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领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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