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立法听证会召开,昨天,市法制办就与会听证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回复:取消70岁以上者不许租车的规定,增加恶意破坏公共自行车将被纳入公共信用系统的条 ...
6月30日,《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立法听证会召开,昨天,市法制办就与会听证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回复:取消70岁以上者不许租车的规定,增加恶意破坏公共自行车将被纳入公共信用系统的条款。
变化一:70岁以上租车不受限制
旧版的管理办法对公共自行车租赁者设置了年龄门槛:年满12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其中12周岁以上至16周岁以下的,应当在同行的成年人监护下骑行。
对此,听证代表们纷纷认为,不少70岁以上者身体健康,不应“一刀切”禁止租车,也有代表提出年过七旬者只要提供身体健康证明即可办理租车卡。
法制办表示,公共自行车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应当最大限度地服务公众。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通过行政立法对使用者条件作过多限制。要求使用者在办卡时提交健康证明明显不符合当前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但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运营秩序,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
为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年满12周岁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使用守则和租用合同约定使用公共自行车。醉酒、患有疾病等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
变化二:恶意损坏公共自行车将受到诚信处罚
对于污损、破坏、侵占公共自行车设施,旧版管理办法虽明确禁止,但惩处措施只有“移交公安机关”这一条。公共自行车涉案值较小,很可能对恶意损坏者威慑力有限。对此,部分代表提出可引入信用管理体系。
这条建议被法制办采纳。市法制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恶意损坏、占有公共自行车性质恶劣,应当给予处罚。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要求,《办法》引入诚信规定,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其在就业、贷款、接受社会救助等方面进行约束。
为此,《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公共自行车使用者故意破坏、占用公共自行车设施,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合同规定使用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其他变化:公共自行车办卡网点有可能增加
在听证会上,与会代表提出扩大公共自行车布点范围,除了《办法》中已规定的小区和地铁站,还可以在大型商场、超市、学校和医院等处设置网点,方便市民出行。法制办认可代表们的提议,但调研后他们表示,由于公共财政投入较大,目前实现网点全面覆盖条件尚不具备,只能按照规划逐步实施更符合实际需求。为此,《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重点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设置,方便市民换乘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此外,还有代表表示,目前公共自行车办卡网点较少,提议增加。市法制办表示,在运营单位原定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义务: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办卡网点,执行统一的押金和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第二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自行车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