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省煤炭厅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之前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律作废。《细则》详细规范明确了我省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等经营销售等各项活动。 ...
11月27日,省煤炭厅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之前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律作废。《细则》详细规范明确了我省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等经营销售等各项活动。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造成环境污染的、销售或进口不符合规定标准商品煤的等逾期不改的五种情况,将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此后,省煤炭厅作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备案信息录入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省煤炭厅通过山西煤炭信息网实时向社会公告备案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可通过本级财政预算现有渠道予以支持,不得向煤炭经营企业收取费用。
《细则》对煤炭经营行为也有了各项明确。如用于储煤场地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和主要河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相关规定范围内建设储煤厂。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全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鼓励采取铁路和集中输煤走廊运输;洗煤废水应全部闭路循环,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煤炭经营企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违反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违反有关税费征缴规定,偷漏税费等行为。
对于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按照 《细则》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山西煤炭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黑名单将被撤销。
对于存在下列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逾期不改将被列入名单公示。如不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的;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等;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商品煤的;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微评
山西对于环境污染治理不遗余力,不仅仅要“摘黑帽”,更要“披绿衣”。除了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对于能源产业也从源头控污延伸至相关产业。此次新规便是针对煤炭经营企业明令,污染环境将列失信名单加以公示。点滴细节中,无不彰显我省控污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