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群众办事愈加便利。 深圳特区报记者张耀波 摄 我市出台51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 深圳特区报记者 石义胜 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网络越织越密越发有保障。记 ...
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群众办事愈加便利。 深圳特区报记者张耀波 摄
我市出台51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 深圳特区报记者 石义胜
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网络越织越密越发有保障。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市委市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文体旅游局等6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分别制定了51项监管办法,经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编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审核通过后,由市编办统一汇总报市政府公报室并于今日向社会公告,同时,由各单位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公布并组织实施。
监管行为标准化规范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改进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委、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构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推进“大市场、大监管、大标准、大质量”体系建设,以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事监管体制为目标,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标准,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实现市场监管的清单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推动政府管理模式由重审批、轻监管和以批代管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打造市场监管的深圳标准和深圳质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工作方案》要求创新方式,推广应用现代化、信息化监管措施和动态化随机抽查方式,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落实信用约束,实现监管领域的全覆盖,建立健全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商事领域监管制度体系,明确监管标准和制度规范,提升监管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制度规范和操作规则实现对商事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有效指引和监督。同时,加强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建设,完善和推广区域网格化监管模式,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切实提升执法监管合力和社会联动反应能力,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多元协同监管。
监管办法务求细致严密
《工作方案》提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监管并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对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监管职责,理顺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错位,杜绝监管真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那么,不需要审批的事项,是否就可以淡化监管了呢?《工作方案》提出,其他依法不需要审批但应实施监管的事项,各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梳理监管事项清单,并按照规定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各部门制定的后续监管办法必须包括七大要素,即:监管职责,特别是明确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职责、监管方式等;监管依据;监管工作机制,包括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市、区管辖分工和联动机制,具体监管措施、频次要求、抽查比例以及监管程序等;信用监管措施,包括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信用惩戒机制及其运作程序,尤其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约束措施等;协同监管机制,包括与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建立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及其具体运行程序,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部门监管联动机制以及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管工作机制等;救济处理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51项监管办法与市民息息相关
此次统一向社会公告的51项监管办法分别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文体旅游局、市交委、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等6部门制定。
其中,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针对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药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化妆品生产、医疗器械生产等领域制定了19项后续监管办法;市文体旅游局针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电影制作发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文物商店业务等领域制定了18项后续监管办法;市交通运输委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出租小汽车行业、公共汽车运营等领域制定了11项后续监管办法。其他三部门分别制定了《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消防后续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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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情形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行为将被“拉黑”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石义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此次公告的51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中,有多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包括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安全监管办法》等。
按相关规定,市食药监局各辖区局对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至少每6个月实施一次监督,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风险较高的产品和单位,应适当提高监督频次。对连锁超市总部每年应至少实施两次现场监督检查;对其他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单位每年按照35%的比例随机抽查,实施一次监督。
三项监管办法均强调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并且列出了统一的“拉黑”标准,明确提出只要出现下列八类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对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在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单”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将被纳入“黑名单”的八类情形
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的;
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诊断报告,确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的;
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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