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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推行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来源:网络 2014-11-04 16:30:46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自检中发现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昨天,从衡水市食药监局获悉,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落实流通环节 ...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自检中发现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昨天,从衡水市食药监局获悉,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落实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我市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市食药监局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省食药监局出台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更加明确食品经营者责任义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包括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从食品进货查验、查验登记、食品贮存安全管理、过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等各个环节,更为全面、清晰地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指导食品经营者制定并落实各项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好地保障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临界保质期食品应醒目提示

  十项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进行记录时,食品经营企业应积极使用电脑。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食品超过保质期应无害处理

  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方面,食品经营者应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食品安全管理需要。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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