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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识、合理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来源:网络 2014-10-20 22:38:44

今年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和基础。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 ...

今年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和基础。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中要求,“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但是,在如何认识、理解“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这个要求上,人们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组织机构代码本身即可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在9位数字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管理部门代码2位、机构类型代码2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以及校验码1位,共同构成20位数字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建设基础数据库应解决两个问题

上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和《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所提出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四大基础信息(数据)库中的“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建设密切相关。

从技术上讲,构建科学合理的四大基础数据库体系架构,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明确国家主数据管理为四大基础数据库建设的技术实现框架。

业务产生数据。从属性上来看,每项业务数据应该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每次业务变更的信息(业务办理数据),另一类是每次业务变更时本身不会发生变化但却反映业务实体的基础属性的那些信息。为了加强业务流程的标准化,人们通常都会对业务数据、业务办理数据及业务实体的基础属性数据分别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其中,业务实体的基础属性数据被人们称为主数据。所谓主数据是指满足跨部门业务协同需要的、反映核心业务实体状态属性的企业(组织机构)基础信息,例如民航、银行的客户基础信息以及新产品开发的设计图纸文件和电子文档、物料清单(BOM)和产品结构数据、工程变更单和流程的跟踪和管理信息。目前,围绕这些主数据管理的业务系统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到民航、银行以及企业新产品的研发当中,一些大型IT跨国企业如IBM、Oracle等都开发了自己的主数据管理系统。主数据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很成熟的业务系统。

因此,主数据管理应该就是我们对于基础数据库建设的最为科学合理的理论与实践框架。我们完全可以根据当前已经在很多行业得到大量应用的、成熟的主数据管理理论和技术去明确我们所谓的基础数据库的实现路径和建设方法。

二是科学合理地选择基础数据的主键。

所谓主键就是对业务对象实体的唯一标识,如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从功能上来讲,主键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主数据的唯一标识。主键与主数据所包含的信息项目数量无关。二是方便主数据的应用单位将其融入自身业务流程的标准化体系,主键及其主数据成为业务数据的一个部分。主键是所有其他行业的业务数据的基础,我们不能以某个行业的业务数据的编码去取代主键。

基础数据库建设的上述两个问题,前后关联但却相对独立,每个问题都应该遵循各自的规律和要求。其中,主数据管理是关键。在开展基础数据库建设时,必须严格区分业务数据、业务办理数据和主数据(及其主键),并根据主数据管理的技术方法相对独立地建设和运行基础数据库。只有这样,基础数据库才能真正地发挥预想的作用。

采用20位编码方法存在问题

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该是一个能够相对稳定地反映社会信用主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属性的数据。这其实就是上述的主数据的基本内涵,也就是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该就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主数据的主键。

法人和其他组织主数据应该是抽象了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在的各类具体业务属性,且为其他各行业共用的、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信息,其主键自然也与其主数据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而20位编码标识的对象是社会信用业务的“业务数据”,是随着每次业务处理过程而发生变化的,不能满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要求的稳定地标识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属性的条件。

此外,以20位编码作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在20位编码方法中,无论是“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型”还是“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在实际工作中都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2009年深圳市工商部门与质监部门等合并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而其编码方法中的“登记管理部门码”就会与仍然还有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地方的“登记管理部门码”编码方法有所不同;再比如,如果某法人机构改变其机构类型(如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那么该法人机构的20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会前后不同等。显然,将这些项目编码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仅会给实际工作带来困扰,也将难以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初衷。

二是系统转换成本高昂。

由9位向20位码转换,不仅需要对各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加以修改,而且需要对各类证照进行更改,在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在40多个部门得到广泛应用的前提下,这种改变将花费巨额成本。

组织机构代码可以作为法人

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与个人身份证号码一样,组织机构代码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统一身份标识代码,是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编制的,颁发给每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法人组织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建成了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目前,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已在财政、税务、人社、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银行、网络安全等几十个领域的40多个部门中得到广泛应用,为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发展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工具,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手段。

组织机构代码很好地满足了主数据管理的必要属性。个人身份证号码已经被作为个人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也完全应该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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