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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拒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来源:网络 2014-10-13 23:53:04

  10月13日,记者从贵州省总工会获悉,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拒不协商企业将被列入不良信用 ...

  10月13日,记者从贵州省总工会获悉,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拒不协商企业将被列入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

    《条例》明确,对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享受各级政府对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不得参加由公共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表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列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年度书面审查不予通过;企业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各级政府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三至九人,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为保护女职工以及劳务派遣工等群体的特殊权益,《条例》还明确:“企业中女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务派遣工占8%以上的,应当有女职工、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对,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加班工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工资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

    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应当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为保护参与协商职工利益,《条例》还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企业补发协商代表应得的工资、福利。企业非因法定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依法支付赔偿金。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杨兴举表示,《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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