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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明确特种行业范畴 经营者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来源:网络 2014-09-26 22:33:21

9月2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 ...

9月2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展销会、文化节、旅游节、博览会等大型活动相继举办和永久落户我区,特种行业发展迅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后,特种行业的准入门槛降低,数量急剧膨胀。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区经营旅馆、典当、公章刻制、印刷、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二手机动车交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开锁、寄卖等特种行业的场所有3万多家、从业人员约有13万多人。特种行业蓬勃发展,迫切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通过立法规范特种行业经营秩序,规制行业经营活动,合理约束行业经营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条例》将旅馆业、典当业等九个行业列为特种行业是基于什么考虑?

《条例》第二条规定“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印刷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开锁业、寄卖业、二手机动车交易业等行业属于特种行业范畴,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这些行业的经营行为与社会治安关系密切。上述行业中,有的经营场所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落脚藏身地或者销赃地,有的从业人员容易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发展成为团伙犯罪,有的行业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此外,这些行业因人、财、物相对集中而自身防范能力又相对较弱,本身就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

其次,保留传统特种行业兼顾新兴行业。这些行业中,旅馆、典当、公章刻制、印刷、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由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行业;寄卖业、二手机动车交易业,公安机关实际上都参照特种行业管理的要求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开锁业因其经营性质特殊、治安问题复杂,根据治安管理需要,也将其纳入特种行业的范围。

最后,这些行业缺乏其他有效管控措施。上述行业大多投资少、规模小、变动快,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达到规范经营的目标。如果不将其纳入特种行业实施管理,将导致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明确特种行业的范围和种类,既解决了目前特种行业范围杂乱、界定不清、争议不断等问题,也为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指明了具体方向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什么娱乐业和保安服务行业没有列入特种行业?

目前对“娱乐业”并无明确法律界定,对其不是按行业进行管理而是按场所管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分别对娱乐场所和保安服务管理作出了详细规范,无需再列入特种行业管理。因此,条例没有将娱乐业和保安服务业列入特种行业范围。

《条例》有哪些创新性的规定?

《条例》结合广西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借鉴其他省(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做法和立法经验,作出了较多创新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特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间的信息通报、配合治安检查、违法情形的通报和移交等职责任务。明确规定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明确规定将特种行业经营者的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通过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明确旅馆的定义,强化旅馆经营者要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并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对未如实履行传报义务的行为,分别设定了经营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明确规定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在开锁业方面有哪些规定?

开锁业是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近年来,全区开锁业发展迅速,为广大群众救急解难提供了便利。但是由于执法依据不完善,加之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在现实生活出现引发入室盗窃等侵财案件,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为此,《条例》从七个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经备案的开锁业经营者,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二是规定经营者需在聘用从业人员后七日内将从业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是规定上门开启房锁前确认委托人身份,有邻居、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证明,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开锁;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是规定开启汽车锁具的,核对委托人拥有汽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件;不能提供证明的,在公安机关派员见证下方可开锁。

五是规定提供开锁服务应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样式的开锁服务记录单,并由委托人、见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记录联系方式,开锁服务记录单至少保存三个月。

六是规定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七是规定禁止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且鉴于开锁工具和开锁技术具有技术性、专业性等特点,为规范开锁业管理和约束开锁工具、技术的滥用,维护社会安全,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规定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传授开锁技术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和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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