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8日,省食药监局印发《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决定从10月起,试行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划定18条“红线”,凡触碰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通过食药监 ...
8月28日,省食药监局印发《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决定从10月起,试行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划定18条“红线”,凡触碰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通过食药监网站公布1年,必要的还将在媒体曝光,所涉企业面临重点监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是省食药监局依据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对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设立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实施重点监管的信用管理制度。该制度把18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考评范畴,出现其中一种情形,相关生产经营者将上榜“黑名单”。生产经营者一旦上榜“黑名单”,责任人基本信息、主要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将向社会公布。
18种情形包括: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经营食品的,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生产销售掺杂使假和过期食品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重超标的;擅自改变药品生产工艺、处方的;化妆品生产使用禁用物质和严重超标使用限用物质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置制剂的;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由于主观故意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较长时间主观故意违法违规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严重影响行政执法的;伪造或故意破坏涉案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的。
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1年期满后,由决定列入“黑名单”的食药监部门对“黑名单”生产经营者组织审查,研究确定是否从“黑名单”中解除。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食药监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频次,发现再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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