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10月23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近日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使用的指导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凡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贷款到期未还、所贷贷款连续3次或累计10次逾期、信用卡透支连续6次或累计10次逾期等不良信用
记者10月23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近日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使用的指导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凡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贷款到期未还、所贷贷款连续3次或累计10次逾期、信用卡透支连续6次或累计10次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将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意见》,自治区各级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对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则上从宽掌握。各类贷款、信用卡还款累计逾期次数在10次(含)以下连续次数不超过6次(含),或逾期次数在10次以上连续次数不超过2次(含)的,在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记录后,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值得注意的是,在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提供配偶、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配偶、担保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使用和借款人相同。个人信用报告采用信息周期为5年,超过5年的信息不再采用。
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处长刘卫民介绍,我区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公积金贷款发放的重要依据已有一年多,起到了良好的风险防范作用,但各地对贷款者的不良信用记录程度要求并不一致。此次《意见》出台后,各管理中心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内部数据库,建立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凡有骗贷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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