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石化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对从事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工程建设、检维修及其他各类服务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简称“合作商”)的管理,促进合作商安全生产、廉洁从业、诚信经营。
该规定明确,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环保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禁令、廉洁从业规定、弄虚作假的合作商,将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合作商,如属签订管理协议的改制企业,将核减其次年业务量的15%至20%;如属公司内部企业,将核减其次年业务量的50%至80%;如属其他类型的合作商,将予以清退,并且五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进入上海石化经营。同时,该规定还明确,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5年内禁止与公司进行业务联系。公司将依据“分类负责、统一归口”的管理原则,加强对“黑名单”的管理,并将列入“黑名单”合作商的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司业务公开平台上进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