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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修订科技进步条例 学术造假将记入诚信档案

来源:新华日报  2011-07-14 11:05:26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13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同时也增加了约束性条款,学术造假将记入诚信档案。   省长助理、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徐南平介绍说,我省在全国率先设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13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同时也增加了约束性条款,学术造假将记入诚信档案。

  省长助理、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徐南平介绍说,我省在全国率先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将这一做法纳入法律规定。

  立法调研中,很多单位反映,江苏科教资源和科技成果丰富,科技成果转化空间很大,但目前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股权不低于20%的政策,激励效应还不显著,有必要加大力度,明确比例范围。据此,草案将比例修订为30—70%,这个比例还将在审议中进一步斟酌。

  徐南平说,学术造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意见等违法违纪行为屡见报端,社会影响很坏。此次条例修订中,除了正面引导科技进步和创新,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家、组织及科技人员在科技进步和创新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技人员承担财政性资助项目的学术诚信档案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科技信用评价。学术诚信档案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申请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审依据。

  ——第55条规定,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奖等活动中,提出虚假意见的,泄露信息的,泄露国家科技秘密的,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记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从事评审、鉴定或者评奖等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6条规定,高校、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骗取财政性科技经费的,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科技经费的,抄袭、剽窃、支解、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窃取科技秘密的,依法追回经费或不正当收益,记入诚信档案;3年内,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在新技术或者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申报、科技奖励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已享受的优惠待遇,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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