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7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在当前汛期、夏秋运输高峰期来临的季节,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持续推进年初提出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防护工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长效机制,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及其客运驾驶
7月7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在当前汛期、夏秋运输高峰期来临的季节,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持续推进年初提出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防护工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长效机制,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及其客运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要求各级交警迅速建立健全对有严重客运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实施重点监控的督查机制,有针对性且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公安交警在本月20号前清理查建起各地有严重客运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档案,7月21日起有重点地分级监控管理,今后每年更新一次重点监控对象管理库。这些分级重点监控的对象标准为:
省级监控对象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伤20人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
市(州)级监控对象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或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伤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
县(市、区)级监控对象1、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或发生一次受伤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客运车辆及客运企业。2、按规定两次未组织客运车驾驶人和相关技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客运企业和两次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客运车驾驶人。3、安全措施不落实,经通知整改仍不落实的客运企业。4、吊销从业资格后又重新从业的客运车驾驶人。5、违法记分9分(含)以上的客运车驾驶人;或一个周期内记满分12分经考试后恢复驾驶资格的,以及吊销驾驶证后又恢复驾驶资格的客运车驾驶人。6、凡一年内有1名客运车驾驶人有3次超速(公安交警部门已处罚的)或超员(2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企业。
其次,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还专门规定了对有严重客运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重点监控措施。这些措施规定如下:
一、对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省、市(州)、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均建立重点监控名单库,每月由省或委托市(州)公安交警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可联合安监、交通运管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的企业要采取进一步措施,适时可在省级报刊上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客运企业名单。
二、对省级重点监控客运车辆由省交警总队通报各市州交警支队、县区交警大队和一、二、三级执勤点,对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对跨省营运的客运车辆由市(州)交警支队报省交警总队通报给相关省(市、区)交警总队,对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对省级重点监控的客运车辆,车辆安全技术监测时重点检验,必要时可安排临时检验(免费)。
三、对市(州)级重点监控的客运企业每月由市(州)或委托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可联合安监、交通运管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的企业要采取进一步措施。适时可在市(州)报刊上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客运企业名单。
四、对市(州)级重点监控客运车辆由市(州)交警支队通报各区县交警大队、中队和一、二、三级执勤点对其重点安全检查;对跨省和跨市(州)营运的客运车辆由县(市、区)交警大队报市州交警支队通报给相关省、市(地区、州)、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对市(州)级重点监控的客运车辆,车辆安全技术监测时重点检验,必要时可安排临时检验(免费)。
五、对县(市、区)级重点监控企业每半月由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检查(可联合安监、交通运管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的企业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对县级重点监控客运车辆县(市、区)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列为路面重点管控车辆,对其重点安全检查;对跨省、市(地区、州)、县(市、区)区域营运的客运车辆要报市(州)交警支队通报给相邻地区公安交警部门,对其重点安全检查。
七、对县(市、区)级重点客运车驾驶人(包括省、市州重点客运驾驶人)由县(市、区)交警大队确定人员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提示,对安全意识较差,不接受安全教育或连续发生交通违法的,或有长期影响安全驾驶情况的客运车驾驶人,要督促企业责令其停运、下岗培训,或解除合同。
八、被确定为省、市、县级重点监控的客运企业由辖区交警大队送达通知。客运企业要在半月内制定出整改措施,并报确定监控重点的机关。重点监控到后期,客运企业要写出整改报告,由确定机关组织或委托检查合格后,按期从重点监控名单库中删除。检查不合格的,继续作为重点监控企业。重点监控客运车辆、驾驶人到期后亦要由客运企业写出报告,确定机关组织或委托检查合格后,按期从重点监控名单库中删除。检查不合格的,继续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其三,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公安交警迅速落实人员负责重点监控工作,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起相应的通报考核制度。与此同时,对有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实施重点监控的工作,务必即刻将这项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安监、交通运管部门,必要时会同安监、交通运管部门约谈客运企业法人。各县区交警大队要将实施重点监控工作的对象、标准以及相关管理措施即刻送达辖区各客运企业,进一步加强客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高速公路交警根据监控措施结合工作实际确立重点监控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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