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体昨日报道:记者日前从贵阳市工商局获悉,2010年度贵阳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工作完成,834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该项殊荣。另外,根据《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等有关规定,80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媒体昨日报道:记者日前从贵阳市工商局获悉,2010年度贵阳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工作完成,834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该项殊荣。另外,根据《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等有关规定,80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未参加复核或不符合确认标准被撤销其贵阳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收回牌匾。撤销其称号的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日起不得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之名开展经营活动。
为荣誉回收叫声好
王成栋(湖北武汉 大学生):这些年,我们只看到过给商家企业授予荣誉称号的,取消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的还是第一次听说。毕竟,荣誉称号是一种奖励,也是一种社会认可,对于商家来说它是一种无形的社会资源和金字招牌。谁得了都要大肆宣扬,不肯轻易放弃,至于主管部门收回荣誉,强令其不得已“守合同重信誉”单位的名义展开活动,更是闻所未闻。
现在,荣誉称号有泛滥的嫌疑,几乎每家商店、企业的显眼位置都挂着“质量信得过单位”等牌匾。仔细一看,这些称号获得时间甚至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这是对公众不负责的表现。家家都有荣誉称号,就不再光荣;家家都是质量信得过的单位,那就是谁家都不可信。因此,建立荣誉取消和回收机制就显得刻不容缓。
从对公众负责的角度看,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取消是替公众完成某种表扬和惩处。好在贵阳市工商局开了个好头,做了示范,对不合格的和没有复审的一律取消。
“企业荣誉”就该“常审常销”
贺成(贵州普安 民工):进入品牌时代,资质机构给企业颁发的各项荣誉,不仅成了企业过关斩将的通行证,消费者也常常以企业获得的荣誉作为评判产品优劣的标准,从而决定消费与合作。但与此同时,我们却发现一些资质机构对所发的荣誉似乎不是十分的负责。比如,有的资质机构一开始就对颁发证书、荣誉、牌匾没有严肃的态度,不仅审核不严,甚至纳税交钱发证发荣誉;再比如,有的资质机构缺乏回访机制回审机制,证书、荣誉、牌匾发完就完,自己在一边睡大觉,一些企业却拿着各证书、荣誉、牌匾到处招摇撞骗。
这绝不是笔者凭空猜测,耸人听闻。君不见,一些企业墙上的各类牌匾,已经锈迹斑斑了吗?而据报道,很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也仍然罩着无数的荣誉光环。比如,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临出事时,仍连续6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轻工业十佳企业、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中国优秀诚信企业等省以上荣誉称号二百余项。
如今,贵阳不仅确认了834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守合同、重信用” 殊荣,还对80户因未参加复核或不符合确认标准的给予撤销其贵阳市“守合同、重信用”头衔,这显然是对工作负责、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的表现,并具有抛砖引玉的样本意义。
诚信名单应多接受消费者拍砖
张木森(广东广州 研究生):从最初的“国家免检产品”到后来的“消费者信得过企业”,政府引导下的企业评选已经数不胜数了。而今天贵阳市推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于设立了相应的退出机制,可谓是颇有一番新意的,但笔者看来看去,却始终觉得这个评选的过程中少了些什么,仔细想来,却是缺少了民众的参与。
从报道来看,负责这次的评选主要是工商行政部门,而评选的过程则是企业申报、复核到评选。而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要知道,企业诚信与否,并不在于其做了多少材料、弄了多少表面文章,更重要的是消费者的实际感受。在确定诚信名单的过程中,只有企业和政府机关参与,而缺少了消费者的“拍砖”环节,其可信度自然就要大打折扣了,久而久之,这种评选的公信力又何在呢?
政府机关虽然权威,但毕竟人力和精力有限,不可能做到时时刻刻监督相关的企业,而消费者的参与则能够有效地弥补这一不足。在笔者看来,贵阳市在下次评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不妨在评选的过程中多设立一个群众投票环节,在网络上设立投票站或者采用其他更为有效的形式,让普通的消费者也能够参与到评选活动中去。一方面能够让参评的企业能够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取悦”消费者,而不是制作参评材料上;另一方面也能让评选更加科学,从而提升评选的权威性。
诚信需要严厉的监管来保证
袁斗成(广东广州 市民):本来,评选“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会起到一种表率作用,相应的退出机制也会尽量保障名副其实,无疑将会发挥良好的效应。可是,有些不太幽默的是,前些年“质量万里行”等活动开展得如水如荼,到头来假冒伪劣产品越发横行市场,契约意识更在坍塌。
精明、有作为的商家必须学会研究顾客心理。据一份调查显示,100个顾客满意会带来25个新顾客,有一个顾客投诉,就有20个顾客有同感。国外不少大公司的成长过程,就是非常生动的商业诚信案例。然而为什么那么多商家不能言而有信、一诺千金呢?说到底,干巴巴的说教太多,真正有效的对策太少。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执行上,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证。
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知识欠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比较脆弱。另一方面,总是缺席的监管往往对无良商家万分仁慈,而在法律层面,既存在“谁主张、谁举证”等规则缺陷,获得高额赔偿等法规迟迟无法出台。一条条底线失守,一个个是非混淆,消费者维权和守法经营成本高昂仿佛是种嘲弄,无良商家的违法成本低仿佛是种“鼓励”或“呵护”。对那些只顾追求金钱而肆无忌惮坑害消费者的黑心老板来说,跟他们讲道德和责任好像对牛弹琴,几乎起不到作用。
民间有句谚语:十个说客敌不过一个夺客。惩恶方能扬善,而扬善不惩恶,效果难免大打折扣。否则,顾客是“上帝”名不副实,那无良商家更是“大爷”,身份、伦理的错位最终颠覆公众对公平、道义、规则的认同和遵守,只能演绎更多的“逼良为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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