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工商部门将加快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地工商部门将给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新华网》4月28日)
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工商部门将加快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地工商部门将给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新华网》4月28日)
应当说,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不是新公共政策。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只不过,基于各地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相对缓慢的背景下,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如期完成的时间表和倒计时。
尽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十分必要,但笔者觉得,事关食品领域的赔偿问题,始终未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以至于每逢遇到巨额赔偿时,大都难以逃脱“企业出事,政府买单”的怪圈。有鉴于此,国家有必要尽早推行食品企业责任保险制度,这不仅能为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稳定的经济补偿,也会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给企业的经营者一个洗心革面,重新振作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也能切实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一方面,建立企业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符合国际惯例。企业产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肇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国家得到迅猛的发展,成为世界“流行风”。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企业产品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责任险业务通常占到非寿险业务的30%左右;日本的责任险业务占到非寿险业务的25%-30%。
与发达国家相比,尽管我国早在1984年就出现了独立的企业产品责任险,但是二十七年过去了,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仍旧是凤毛麟角。一项统计显示,中国企业的责任险投保率为4%,远远低于国际平均15%的水平。譬如,蒙牛企业早年曾向人保财险购买一年期的产品责任险,但过期后没有续保。
与此同时,构建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也是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对于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伤害责任有严格的法律管辖,一旦发生,生产厂商和经销商往往面临巨额的赔偿和罚款。特别是如果产品同时导致许多人受到伤害,受害人会提起集体诉讼,倘若胜诉,上十亿美金的赔偿也不稀罕。从这意义上讲,建立企业产品责任险制度,不仅能在国内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更能在国外贸易战场上遇到公共安全事件时,及时化解危机。
具体到企业产品责任险的架构方面,首先,国家应组织有关保险专家和保监会,认真研究,积极谋划,比如保费缴纳、赔偿标准等细节问题,尽快制定出符合国情的企业产品责任险的大致框架;其次,企业产品责任险应成为强制险。在很多发达国家,企业产品责任险早已成为强制性保险。因此,国家应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也应像推行车强险那样,强制企业的经营者,尤其像食品、药品等与老百姓生命休戚与共的企业,全部纳入产品责任险体系;最后,还要建立救助基金。这部分资金从企业产品责任险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这样做的目是,主要是考虑到当救助费用超过保险额度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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