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居民间的二手房屋买卖交易越来越频繁,而很多人为了图方便,只是遵循民间交易习惯,省去了房产过户这一环节,不曾想,不是在每笔交易中诚信都可以约束双方,民间的习惯也不可能永远“定格”住双方应有的诚信度。近日,鼎城区
2003年,王某与杨某议定将杨某的房屋以3万元价格卖给王某,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3万元,杨某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某,并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王某,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既未签购房合同,也未出具收款收据。2005年4月25日,王某与杨某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时,因需房地产买卖合同,王某与杨某便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议定房地产买卖价为4万元(按房产局时价要求虚拟价格),双方“顺利”进行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但未进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近几年,由于房地产价格窜升,王某深感土地使用权未过户登记的遗憾和不安,杨某也后悔房地产低价出卖,当王某再向杨某提出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时,杨某以王某购房款未付完为由拒绝协助。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以王某证据不足和合同约定4万元买卖价为依据,调解由王某给付杨某1万元,杨某协助王某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法官提醒,房屋买卖房产过户要及时,避免因过户手续不全或办理手续不及时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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