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年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生产本质程度,在全县各类企业中执行六项程序,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一、信息采集程
永年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生产本质程度,在全县各类企业中执行六项程序,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一、信息采集程序:该县充分发挥全县十七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小组作用,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经,凡企业有以下十种情形的列入“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七)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八)故意谎报、虚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十)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县安监局或各整治小组牵总部门进行采集后,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程序。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监局等十七个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小组牵总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程序。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和组织,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全县十七个安全生专项整治小组牵总部门讨论审定。对审定为“黑名单”的企业,由监管的部门于5月31日、11月30日前分别向县安委会办公室上报“黑名单”发布的完整信息。
四、信息公布程序。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县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县安全生产信息网于6月30日、12月31日对外发布,对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随时呈报,随时发布。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企业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县安监局或专项整治小组牵总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意见后,由县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五、严格监管程序。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三项监管监察措施:(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县安监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安监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二)县安监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安监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
六、信息删除程序。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县安监局或专项整治小组牵总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所规定为列入“黑名单”十种情形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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