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健全法律和法规制度 早日把“黑名单”漂白

来源: 民航资源网 2010-12-06 11:33:29

11月2日,春秋航空发出“无奈声明”:针对一些旅客的非理性维权,为了避免因个别旅客过度反应造成航班延误,再次强化“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这一做法。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表示:“春

    11月2日,春秋航空发出“无奈声明”:针对一些旅客的非理性维权,为了避免因个别旅客过度反应造成航班延误,再次强化“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这一做法。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表示:“春秋航空作为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采取差异化服务,旅客购票时公司就事先向旅客表明若航班延误将不赔偿,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部分旅客借此吵闹,公司不得已重启‘黑名单’制度,实属无奈之举。”据统计,从今年5月1日世博会开幕至今,春秋航空共有12个航班的678名旅客霸机、罢乘索赔,占总旅客的0.02%。

  “黑名单”只是一个俗称,航空界通称承运人拒载。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有限制特定人员乘坐航班的惯例。对于那些霸机、罢乘、闹事索赔的旅客,春秋航空会将其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的做法也算国际惯例。按规定该旅客将在三年内无法乘坐春秋航空的航班。但这份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当事人对于该条款不知情,在重新看阅条款后觉得可以继续认同春秋航空的服务,只要本人传真一份签名同意书,春秋航空公司售票系统将自动把其撤出黑名单。

  在国有三大航空公司主导的航空市场,春秋航空依靠创新的差异化服务获得生存空间,自2005年开航以来,春秋航空就以其不免费供应餐食、托运行李不超15公斤、航班延误不赔偿的差异化服务成为中国民航的“另类”。随着航班量的增多,旅客知晓度的增加,春秋航空的差异化服务已被绝大多数旅客所接受。从“拒载黑名单”到“机舱推销商品”,从“设想卖站票”到“免干扰座位收费”,春秋航空的这些做法无不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

  有法律专家指出,根据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春秋航空作为一家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对于那些“霸机、罢乘”者,春秋航空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解决,但不能作为下一次“拒载”的依据,因为两者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也有评论人士认为,旅客购买机票后,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就建立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按照合同规定,乘客在履行选择权的同时,航空公司也有自己的选择权。市场经济下,航空公司完全有选择自己“是否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指为了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乘客购买机票不算日常生活消费。所以春秋航空制定“黑名单”制度并不违法。

  “9·11”事件发生后,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采用了预先设立旅客“黑名单”的做法,将对航空安全具有“潜在威胁”的人员列入“黑名单”,以防止他们造成实际威胁。为了本国旅客及国土安全,美国、欧盟的“黑名单”不仅仅针对旅客,还将一些国家及有关航空公司一并列入“黑名单”。去年,中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航空公司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拒载,因此在范后军案中厦航不构成侵权。

  目前,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虽无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是否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拒绝登机的明确规定。但中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缔约国之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况且,国际上也有航空公司自己设立黑名单的先例。

  我国民用航空法也明文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因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有法定的保障航空安全的义务。基于航空安全关乎其他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事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其应有权作出判断并基于合理的判断拒绝承运,此种拒绝既是对其他旅客合法利益的维护,亦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

  鉴于中国的现状,笔者以为:1、国家立法部门应加紧立法工作,早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国际公约中已有规定的应早日完成国内法的转化和对接,将拒载行为制度化、公开化,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2、民航局对于航空公司通过制定限制飞行名单方式拒载乘客的行为,应建立上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该行为的监督,以杜绝航空公司随意拒载的情况发生。3、航空公司内部也应制定相关规范,对作出拒载决定、实施拒载行为、取消拒载的条件、乘客异议权利的保护与处理等各个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便于操作执行和被社会监督。

  当旅客个人权益和公众安全发生冲突时,后者理应居先,因为航空业不同于一般的行业,飞机一出事就关乎人的生命,而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不管黑猫白猫,逮住老鼠就是好猫,希冀“黑名单”制度的早日合法化能充分发挥对不法旅客的威慑力,以促进中国民航运输的健康和谐。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公示4类重点车辆违法行为 将挂钩个人信用


北京青年报 2016-03-23 09:54:00

失信黑名单:对恶意逃债者坚决说不


人民法院报 2014-02-24 20:24:43

28日起市民可网查个人信用 查询需经过5个步骤


威海晚报·威海新闻网 2013-10-30 10:39:41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