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价飞涨的形势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毁约现象时有发生。今晚,记者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因房价飞涨引起的房屋转让纠纷案,判决卖房严格遵守买卖合同交付房屋。 2004年9月, 垫江县某医院职工黄小林(化名
2004年9月, 垫江县某医院职工黄小林(化名)预付10000元,在单位集资买了一套120平米左右的住房。次年,同乡周大富(化名)看中黄小林的集资房,二人签订协议,约定黄小林将该房屋转让给周大富。周一次性交付转让金5000元以及黄之前缴纳的预付款10000元。此后,该房屋的所有费用由周以黄的名义继续向单位缴纳。
在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间,周大富以黄小林的名义共向单位缴纳集资款70000元,黄在收据中批注此房款系周所缴。今年,该集资房已修建完毕即将交付使用,黄小林却因房价飞涨,以转让协议违背单位有关文件规定为由拒绝履行与周大富的合约。周大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集资房转让协议有效和判决黄小林交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黄小林在单位集资房的权利和义务由周大富享有和承担、医院将该集资房直接交付给周大富使用。
黄小林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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