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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期待关注金融消费维权难

来源:清远日报 2010-04-30 14:48:36

春暖花开的日子,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虽说一年一度,而对于众多消费者来说,这或者是一个倾诉心中烦恼的良好机会。   如今,金融消费正在百姓生活中日益普及,而“金融维权”的概

  春暖花开的日子,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虽说一年一度,而对于众多消费者来说,这或者是一个倾诉心中烦恼的良好机会。

  如今,金融消费正在百姓生活中日益普及,而“金融维权”的概念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金融消费具有自身的特性,其服务质量并不能用普通标准来衡量,一旦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维权将难上加难。

  金融消费陷阱日益增多

  先看发生在记者身边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7年,吕先生到某银行年网点办储蓄业务。一业务人员给吕先生推荐了某寿险公司的某款保险产品。据推荐这款产品的业务代表说,这款保险产品收益率会很高,且保障全面,吕先生觉得反正是存钱,这款产品既然能有高收益,每月定期交几百元,满期返还本金+累计红利,且有完备的保障。于是,在业务人员的劝说下,吕先生将准备存的这笔钱购买了一份这款产品。

  2008年,吕先生意外受伤,他想起购买了保险,应该有保障。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结果才发现自己购买的这款保险产品,原来只有重度残疾和死亡才能得到赔付,且在购买了一年多后,并无业务人员所说的高收益和高保障。

  案例二:这是记者亲身经历的事情。去年10月份,记者刷卡消费约2500元,在每个月扣除了最低还款额后,去年12月左右,56天的免息期到期。因为记者的信用卡绑定了自动还款的,理应不会出现不足额还款的事情。而在10月,记者的借记卡遗失,在补办的时候已经将大部分的资金转移出来。加上本人忘记了需要还款的数目,导致到期扣款时不能足额还款,少还了二十多元。在下个对账日对账时发现,已经扣除了一百多元的利息。

  致电到银行的服务热线后,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这一百多元的利息,并不是那二十元欠款的利息,而是全部透支金额2500元的利息。银行方面还表示,以全额透支金额罚息,以及每日万分之五利率罚息,都是经过监管部门同意的。

  保险市场投保易理赔难、业务代理人诚信意识淡薄之类的不规范现象;ATM遭遇假钞、银行信用卡和网上银行潜藏的消费与安全陷阱、理财产品风险告知缺失及信用无保障;证券市场的股市“黑嘴”分析误导、股票软件推销、股民信息资料被泄露……

  中消协曾对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各式条款列出了6大金融消费陷阱:一、银行出现假钞、数额不足,离柜台概不负责;二、信用卡欠款逾期不还需要按照欠款全额罚息;三、电话挂失,银行不承认担任责任,而即使书面挂失也需要持卡人自担挂失后24小时之内的损失;四、章程随便修改,变更合同不经当事人同意,甚至不告知;五、抵:贷款购房,必须全额保险才放款,并且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六、以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等不可抗力对抗持卡人对银行系统错误的职责。

  有关金融维权的一项调查显示,四成投资者曾受股市“黑嘴”误导,83.1%的被调查者在投资理财的过程中有过被侵权的经历,调查结果还显示被侵权的领域多达30余个。金融消费陷阱无处不在。

  金融维权缘何难?

  毫无疑问,作为特殊消费群体的金融消费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却远远跟不上金融业强劲发展的趋势和推动力。在金融消费的维权过程当中,金融消费者常常会遭遇到保险银行“霸王条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从而使得“维权”雷声大雨点小;说说容易,做起来却并不容易。

  一般情况下,商家一旦侵犯消费者权利,消费者第一反应往往是去找“商家”讨个说法或到消委会投诉甚至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争取自己的利益。

  而相对于普通消费,由于金融交易双方的现实地位并不平衡,这种消费者弱势地位在金融产品的交易中更加明显。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周琴律师认为,一旦发生金融消费纠纷,消费者面对的动辄拥有上千亿金融资产甚至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双方很难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进行交涉;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金融产品金融业务往往带有很强的专业性,条款和说明的表述晦涩难懂,甚至有报道说到某保险公司的条款说明连博士也看不明白的程度,这就更加强化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利于其在协商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周琴律师认为,维权渠道不畅也是造成金融消费维权难的原因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的主要是日常生活消费维权,而对于金融消费纠纷的条例却少之又少,还存在着取证难、维权时间长、成本高等因素。导致了很多消费者涉及到金融维权方面的事件则不知所措,投诉无门。

  因此,一旦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维权更是进退维艰:维权,去哪里去维?不维,又心有不甘。

  陈荣汉

  手记:消除金融维权难,应理清“运动员”和“裁判”

  事实上,针对金融消费纠纷的问题,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都很重视,一般都有专门负责投诉的工作人员,市民遇到金融维权问题可以找到这些人员进行投诉。

  我们在评判一个组织、个人、游戏规则是否公平公正,往往从是否有监督方面检视,这就涉及到谁是“运动员”和谁是“裁判”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你需要进行金融维权,第一反应会是去哪里维权呢?相信很多人都是去该金融机构的网点或相应的行业协会寻求帮助,而鲜有人会想起到消委会。而消委会即使接到这方面的投诉,一般也转到金融行业协会解决,而协会又往往转到被投诉的金融机构处理。

  于是有人会心存疑虑:遇到金融维权问题找有关银行保险方面的监管部门或协会,或找金融机构投诉并不妥当,因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很大程度上也是行业代言人,真正代表的并非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都是自己人”。由此,作出的裁决能否公平令人心存疑虑。

  金融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金融维权难”的症结其实就在此。

  对症下药,要消除金融消费维权难,就应该改变这种金融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现状。因此,尽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有关金融维权增补进去,让金融机构和消委会这两个“运动员”和“裁判”的职能独立开来,同时配备有关金融法律方面的人员充实消委队伍,让法律赋予消委具有帮助老百姓理财维权的权力,让金融维权落到实处,才是解决当前金融消费维权难的有效途径之一。

  来源:清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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