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年前,王鸣花60余万元在长沙买了一套137.17平方米的商品房。可这套房子居然冒出了2份买卖合同,落款日期相隔2个月零10天,每平方米单价相差704元。这两份合同,究竟孰真孰假?哪份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几天前,这起让外人觉得扑朔迷离
3年前,王鸣花60余万元在长沙买了一套137.17平方米的商品房。可这套房子居然冒出了2份买卖合同,落款日期相隔2个月零10天,每平方米单价相差704元。这两份合同,究竟孰真孰假?哪份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几天前,这起让外人觉得扑朔迷离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王鸣和开发商对簿公堂,互指对方“造假”,法院暂时尚未判决。
■记者 刘晓波
【质疑】
开发商伪造笔迹,用假合同备案?
今年47岁的王鸣系湘潭人。他所购买的阳光嘉园二期房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由湖南友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友元公司”)开发。
王鸣称,2005年12月,他交纳了1万元定金,定购阳光嘉园二期在建的电梯房一套。2006年6月23日,他向友元公司交纳了购房款等,加上此前1万元定金,合计61万余元,其中,含车位(1个)款57000元。
2006年12月19日,他与友元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4000元/平方米。此后,他决定在原购买1个车位的基础上,再购买1个车位,便又向友元公司缴纳了57000元车位款,但友元公司后来只给他一个车位。
2008年8月,王鸣发现,友元公司将另一份购房合同,在长沙市房产部门登记备案。这份合同落款为2006年10月9日,房子售价为4704元/平方米。与自己那份合同相比,不仅日期提早了2个月零10天,且每平方米单价高出704元。
【鉴定】
备案合同并非购房户亲笔签名
2008年11月,王鸣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他请求判令友元公司退还多收他的房款、车位款等10万余元。
在价格为4704元/平方米、在房产部门备案的那份合同上,“王鸣”二字究竟是不是他本人的笔迹?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现场提取了王鸣的亲笔签名,密封后送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笔迹鉴定,这份合同上的签名并非王鸣本人所签。
【回应】
购房户盗盖公章伪造“假合同”?
4月23日,此案在长沙天心区法院正式开庭。在《答辩状》中,友元公司认为,王鸣在交款之时就存在恶意,并且“蓄谋已久”,请求法院驳回王鸣的诉讼请求。
关于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友元公司称,第一份合同(即4704元/平方米的)经过了备案登记,其效力显然优于后一份合同(即4000元/平方米的)。第二份并未备案,没有法律上和事实上履行的必要。且法律禁止“一房二卖”,所以第一份备案合同,也排斥了第二份合同在法律上履行的可能。
关于房屋销售价格,友元公司认为,在阳光嘉园二期的销售过程中,所有与王鸣同户型的商品房售价都是4800元/平方米,即使对内部员工也是这个价位。双方签订前一份买卖合同(即4704元/平方米的)是真实的,王鸣在2006年6月23日的付款行为,与这份合同约定的履行要素完全一一对应。同一标的第二份合同(即4000元/平方米的)是王鸣恶意所为。
关于第一份合同(即4704元/平方米、在房产局备案的合同)上“王鸣”的签名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友元公司提出,王鸣明知这份备案合同非他所签,却没有对该合同提出撤销,表明他事实上承认了这份合同。
4月23日下午,友元公司总经理尹丽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我们公司开发的项目很多,不存在要在合同上做手脚,多收他10多万块钱。”那份4000元/平方米的合同是如何“出笼”的呢?尹丽称:是王鸣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勾结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偷盖公司公章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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