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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信用危机 开网店必须用“实名”

来源:太原新闻网 2010-04-06 14:42:58

太原新闻网讯 昨日,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工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此稿虽然没有强制要求自然人在淘宝等网上销售“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明

    太原新闻网讯 昨日,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工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此稿虽然没有强制要求自然人在淘宝等网上销售“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明确要求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店“实名制”

  一直以来,网店经营者是否需要办理工商执照,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暂行办法》说,网络商品经营者被明确为“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其中要求“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同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暂行办法》还规定,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设置“黑名单”

  针对当前网络商品交易存在的 “信用危机”,《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这样,违法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重点监管。

  上网可建言

  《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进行了说明,并对违法相关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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