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余英:大禹治水可解中国楼市难题

来源:南通房产 2010-03-29 20:21:29

今天的中国更需要常识和记性 大禹治水是古老的故事,面对洪水泛滥,大禹的父亲采用“堵”的方法,失败了,被处死;大禹接过治水的重任,采用“疏”的办法,成功了。我们中华民族有一个解决问题的非常伟

  今天的中国更需要常识和记性 大禹治水是古老的故事,面对洪水泛滥,大禹的父亲采用“堵”的方法,失败了,被处死;大禹接过治水的重任,采用“疏”的办法,成功了。我们中华民族有一个解决问题的非常伟大的方法,那就是“疏导”。

  大禹当年治水成功与否是决定民族命运,人们纪录大禹的故事就是记录这件真实和伟大的实践。只可惜,近代中国文化的异化,使得人们更多地关注大禹“三过家门而不入”的道德事迹。却忽略了中华民族最最重要的“疏导”的思想及其办法。

  比如对于今天房地产遭遇热钱爆炒房地产,大家就只是想到“堵”——治理、打压等,企图用专制、暴力、甚至文化革命时期的思想、办法等手段改变政府、开发商、银行、购房者四方的追求商业利益的天性。历史已经证明,将这是注定失败的方法!我在以前的文章多次说过:

  通货膨胀已经成为2010年的主题词。在中国,商品房特别是豪宅已经不是普通的消费品,它是具有金融属性的投资品。只要中国政府还没有解决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提出的“富人没地方花钱”的问题。“在财富生产特别多的情况下,由于分配不均,富人分配很多,但却没有别的地方花,就只能去买房子”。“富人的钱没地方花”的问题出在“我们的金融市场不好”,“把钱集中起来投到效益最高的地方去,拿钱生钱的机会非常少”。房地产就会一路向好!

  只要中国还不能增加其他新的保值增值的投资和产业领域,中国的长三角,珠三角和津京唐再不加快产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换代,3000亿巨额的“活钱”就只能投资在房地产市场。2010年房价不但降不了,还会继续上涨。人们总是不断买入上涨中的股票;同样,对于商品房特别是豪宅,只要房价是上涨的,有钱人就会不断买入。相反,只要有了比炒楼更好回报的投资,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规律自然会起作用。房地产市场一定会停止暴涨。

  1989--2009二十年是中国人历史上财富增长最快的二十年,而中国人又以高储蓄闻名于世,过去大家的钱没地方投,只能存在银行里。银行里关着一群大老虎—50万亿啊(仅国有商业银行)!而今天的中国,买房子确确实实是比将钱存在银行更能保植增值。买楼在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居民一种新的储蓄方式。房子只要是能“炒”的,买卖房子只要比存银行更能保值增值,原本的银行储蓄就会变成买楼,而且有银行按揭,只需用原本储蓄的30%!如此巨额的利润回报,只有傻瓜才会将钱再存放在银行里。

  只要有比炒楼更好回报的投资,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规律自然会起作用。我们的政府完全不必貌似公正,实际违反法律,采取违反房地产经济规律的行政干预,计划经济手段。

  这么多年我们一直采取“堵”的方法,要么“二套房贷”,要么“物业税”,要么“出让地块不大于300亩”等等,结果,房价越来越高,涨幅超过50%,难怪国土部官员董祚继近日直言:从长期来看,中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土地日益稀缺,商品房价格还要上涨,任何人没有办法进行抑制。董司长也许说对了结果,但分析错了问题的原因!也许广开其他比炒楼更好的投资门路的确不是一个国土部能办到的。其实,我就是呼吁大家尊重经济规律,采用大禹治水的“疏导”的思想和方法,而不是违反经济规律,采取计划经济、行政干预的手段!

  大禹治水的故事应该是小学课本里学的,文化人理应记忆的最清晰。但是,在解决中国房地产问题上,我们的那批经济学家、财经专家的“文化精英”似乎显得特别缺乏“常识”和没有“记性”!

  请记住大禹治水的“疏导”的思想和方法吧!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节水抗旱 保利云南置业在行动


新浪乐居云南站 2012-02-29 17:39:02

开发商假摔 房价高位徘徊


深圳特区报 2010-05-20 15:36:09

北京近半楼盘二手房价滞涨


京华时报 2010-03-05 14:19:22

深圳小户型领军前海楼市率先“反弹”


深圳特区报 2008-11-28 13:03:02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