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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征信改革看“国际惯例”

来源: 2009-10-15 17:24:38

新闻背景: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新闻背景: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

  (据10月14日新华社电)  

  说到这次改革,不能不提到一个核心词:“国际惯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学会了拿来主义,国际惯例成了一个时髦词。有些人喜欢拿国际惯例来说事,动不动就搬出来压人,由于一“国际”就很能唬人,于是屡用不爽。

  可是,他们往往是有选择地“惯例”——即把对自身有利的一面掏出来,而把不利的一面压在箱子底下。一提到收费,就国际惯例;一提到服务,就中国特色;一提到义务,就国际惯例;一提到责任,就中国特色;油价跌到10几美元,就中国特色;油价涨到100多美元,就国际惯例。所以,半掉子的国际惯例满天飞,而公众还蒙在鼓里,以为“地球都这样”而默默承受。

  就拿征信系统来说,也是近些年的舶来品,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它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可是,过去我们只取其部分国际惯例,东西引进来了,却忘了依照国际惯例,不良信用记录是有“保鲜期”的。

  一次“污点”,终身“受用”——之前在征信规则的真空期,我们一直遵循着“无限期”的惩戒方式。这就好比一个人,在小学时打哭了小朋友,到了大学毕业后找工作,还要面临单位的白眼——你有历史问题,拒签!也许,你连这是哪年的事儿都忘了,但却要为此背负一生。

  倘若放在过去,这个影响还不是很大。毕竟,个人信用记录对于公民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有限。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征信系统的完善,不良信用记录的影响越来越大,有时真是真金白银的损失。

  譬如,如果你有不良记录,想贷款买房就难,更是无法享受7折利率的优惠。而你的过错,可能就是若干年前的一两个月里,因为遗忘、忙碌或是外出,而没有及时还房贷。现实之中,真正恶意的违约仅是少数,或许十之一二而已,其中多数是疏忽或是意外所致。对于这些行为,实施“无期惩戒”无疑是用力过猛、惩戒过度。

  如今这一改革,我们才知道,原来我们只引进了半个惯例,还有一半扔在国外呢。如今捡起了另一半,还不算晚,完整引进了,市场和社会的公平就完善了,各方皆大欢喜。

  不过,这事也提醒大家,今后如果谁再拿“国际惯例”说事,咱们可别再啥都信了。最好是来个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咱们也好好研究一下“国际惯例”,也回应他一个“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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