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将追缴差价;为申请住房保障人员开假证明的相关单位将追究连带责任,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据了解,刚刚施行的《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问责当事人及其单位。 根据《办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
根据《办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由其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补缴的,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采取欺骗手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
同时,《办法》严格问责违法当事人所属单位。《办法》规定,对于相关单位及人员,用工单位为其员工或其他相关单位为申请住房保障人员提供虚假收入、住房等证明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由市国土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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