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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招夯实信用担保体系

来源:青岛日报 2008-12-05 09:07:46

记者昨天从市经贸委获悉,旨在破解融资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相关意见已正式出台,此举将有效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进一步夯实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据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

    记者昨天从市经贸委获悉,旨在破解融资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相关意见已正式出台,此举将有效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进一步夯实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据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就完善担
保机构的组织结构、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良好环境、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意见。

    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发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意见》明确提出,在市、区两级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对中小企业新增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补偿。    除了明确对担保机构的奖励补偿措施外,该《意见》还明确规定了办理各类担保抵押的相关登记机关。《意见》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我市办理各类担保抵(质)押合同的法定登记机关分别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属于国有林场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其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船舶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船舶登记证书的管理部门;以车辆抵(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车辆证照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以企业的在用生产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管理机构,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经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软件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依法核发著作权登记书的登记机构;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意见》还要求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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