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印发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津国税征[2008]
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印发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津国税征[2008]10号)。并自10月1日起施行。
《试行办法》从评定内容与标准,评定机构和工作程序,激励与监控以及评定工作的日常管理,就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了规定。
《试行办法》明确,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佳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两年评定一次,即以连续两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为考核评定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管理的情况,各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其中,税务登记15分;账簿、凭证管理15分;纳税申报25分;税款缴纳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20分。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分在60分至95分的,为B级;考评分在20分至60分的,为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非正常户不参加评定,直接视为D级。
《试行办法》指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设立天津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部门。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国税评委会”和“区县地税评委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初评及上报已通过复评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及资料。“区县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复评;负责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审批,并上报备案。“市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审批。
对国、地税机关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区县国、地税机关初评的纳税信用等级结果不同的,按照从低原则核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对非国、地税机关共同管理的纳税人(简称“非共管户”)拟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由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委会”直接报“市评委会”审批;拟评为其他等级的,由主管的区县税务机关的“评委会”审核、确定,并报“市评委会”备案。
《试行办法》明确,对A级纳税人,各区县国、地税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开辟绿色通道,为A级纳税人提供包括纳税申报、领购发票、纳税咨询等方便、快捷的税务服务;
(三)实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预约服务制度;
(四)按纳税人实际需要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同时对普通发票实行税务人员上门验旧服务;
(五)针对行业特点对新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服务直通车”服务。
对B级纳税人,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对C级纳税人,各区县国、地税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严格限量供应发票;
(五)纳税人申报办理减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或其他退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对有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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