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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将受到联合惩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17-12-08 13:21:52

  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第34周年纪念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于8月1日正式施行,以《统计法》为龙头的统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水平不断提升。  ...

  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第34周年纪念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于8月1日正式施行,以《统计法》为龙头的统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水平不断提升。

  记者了解到,为建立健全统计上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等27个中央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国家统计局也陆续出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积极推进对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的对象主要是在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统计资料时,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暂停审批科技项目;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或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将失信企业有关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等共计23项措施。

  开展联合惩戒的方式包括:国家统计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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