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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刷单”属严重违法失信

来源: 北京日报 2017-11-15 13:28:17

  11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虚假广告”“刷单”“删差评”等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失信者除被列入黑名单外,还将受到暂时屏蔽等惩戒。  《办法》区分不 ...

  11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虚假广告”“刷单”“删差评”等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失信者除被列入黑名单外,还将受到暂时屏蔽等惩戒。

  《办法》区分不同类型经营者,分别列举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网络商品经营者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包括:使用或者协助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信息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组织、策划网络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网络传销的,为网络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因多次参与网络传销五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实施欺诈、胁迫、强制交易,五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或者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五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发布网络虚假广告,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等行为。

  “刷单”也属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通过交易达成后作出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商品与他人经营商品作违背事实的对比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均属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电商,如其存在未依法履行数据信息提供义务,或者不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数据信息,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或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惩戒决定不予配合,继续为相关网络商品经营者提供服务,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限制、排斥平台内网络商品经营者参加其他方组织的集中促销活动或者日常营销活动,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等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2月13日前,消费者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就《办法》提出建议意见,还可以将建议意见通过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邮编:100820),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cswgc@s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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