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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门“内鬼”出售“个人征信报告”涉及数千条信息半年获利30万元 ...

来源:新疆晨报 2017-10-31 23:30:16

  利用在金融系统工作的便利,小伙王某将他人的征信报告、账户明细、余额等信息出售牟利。2017年10月31日,记者从乌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获悉,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的王某、白某、田某和于某等四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 ...

  利用在金融系统工作的便利,小伙王某将他人的征信报告、账户明细、余额等信息出售牟利。2017年10月31日,记者从乌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获悉,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的王某、白某、田某和于某等四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谁认识查征信报告的人,报酬优厚。”去年6月,田某在一微信群看到白某发送的消息,想到朋友王某在乌鲁木齐市金融部门工作,遂打起了歪主意。

  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马晓剑说,从此后,这个4人小组中,田某充当起了中间商的角色,联系到了在金融部门工作的王某,手头缺钱的王某当即同意,“30多岁的王某家境优越,但花钱大手大脚,收入抵不上支出。”

  “田某将从白某处拿来的姓名、身份证号传给王某,王某根据提供的资料查询个人的征信报告、账户明细等信息。”马晓剑介绍,侦查发现,白某还有一个上家是在沈阳的于某,于某拿到信息再出售牟利。

  据了解,征信报告分为个人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记载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用于查询个人或企业的社会信用。征信报告包含三类信息: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包含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三是其它信息,如个人公积金、养老信息。

  民警介绍,每条信息的出价是130~180元不等,于某、白某和田某各抽调25元,剩下的钱全部归王某所有,“出价时,于某根据索要信息的时效收取不同给出的价格,着急查的出价180元,不急的话出价130元。”

  马晓剑说,拿到信息后,于某还会对查询到的信息进行拆解,再卖给不同的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人,除进行小额贷款推销、网络电信诈骗外,还包括售房、推销等活动。此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拿到,就是电信诈骗发生的源头。”

  民警介绍,2016年12月20日至28日,他们分别将涉案的白某、于某、王某、田某抓获。

  “据查,半年时间内,团伙四人共查询了数千条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近30万元。其中,王某获利最多,有10万余元。”民警说,他们抓获王某时,开始王某还显得很无辜,但当他们出示了掌握的大量证据时,王某哑口无言。

  民警介绍,“征信报告”等信息是非常隐私的个人信息,公民无法完全防范,需要金融、银行等部门加强内部管理。

  警方提醒,除“征信报告”外,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将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轻易的告诉他人,也不要随意扫描二维码以泄露个人信息。同时,接到小额贷款公司推销电话、诈骗电话和短信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解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打击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2009年2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完善,将上述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门槛为“情节严重”。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为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更加充足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中指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十种情形,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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