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现在起,泰州市的开车人再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将不仅面临罚款记分,诚信也将受到影响。近日,市政府出台《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作出系统 ...
从现在起,泰州市的开车人再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将不仅面临罚款记分,诚信也将受到影响。近日,市政府出台《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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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失信损失不小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详细列举了5种一般交通失信行为、12种较重交通失信行为和4种严重交通失信行为。明确此项工作由市信用办、市公安局牵头负责,联合市文明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实施联动惩戒。
“这就意味着从现在起,如果驾驶员有乱闯红灯、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除了受到罚款、扣分等‘硬性处罚’外,还将被视为‘不诚信’人员,有可能在就业、评先、贷款等许多方面受到影响。”该负责人说。
根据《实施细则》,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交通信用失信记录有效期满后系统自动修复。对刑事判决、行政处罚、记分等经复议、复核、诉讼等法定事由被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失信行为应当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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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论证两年出台
2015年2月1日,我省出台了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目的是对交通违法者实施联动惩戒,以提高交通违法成本,敲响诚信守法警钟,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机动车驾驶人自觉守法,遏制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规范交通通行秩序,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办法》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在,我市出台的《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是以省《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蓝本”,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省《办法》出台后,我市相关部门即启动了制定切合本地实施细则的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学习借鉴外地在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2016年6月20日,市公安局组织人员赴省交警总队参加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及应用培训班,讨论研究作为系统建设及试点应用单位的宿迁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模式并进行深入探讨,并研究形成《细则》初稿,提交市信用办。随后,市信用办在前期将《细则》初稿转发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教育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保险协会等相关部门召开讨论会,就《细则》具体内容逐条进行研究,向社会多次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内容。近日,《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获准签发,正式颁布施行。
操作方法更为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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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与省《办法》相比,我市出台的相关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我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牵头单位、各部门分工职责及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联动惩戒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相关部门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便利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行综合应用、联动奖惩、共同实施,以此推动驾驶人自觉抵制交通陋习,做诚实守信交通参与者,促进诚信泰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此外,我市出台的《细则》更为人性化。“并不是说驾驶人一旦失信后,将永远被贴上不光彩的标签,”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失信人员通过自身“改过自新”的行为,可以对其信用进行修复。我市出台的《细则》中的信用修复部分,除了保留省《办法》里的相关规定外,进一步扩大了信用修复的途径和范围。
据介绍,省《办法》规定,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以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而对较重和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修复并没有做相关规定。我市的《细则》中则明确规定,对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修复比照省规定外,还增加了对其他较重交通信用失信行为,2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120个小时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行为,3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180个小时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信用都有机会得到修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一)(二)(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连续2次以上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未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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