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听取《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应当利用价格机制解决道路停车超负荷和地下停车资源空置的问题,道路停车收费政府定价标准,除居住小区 ...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听取《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应当利用价格机制解决道路停车超负荷和地下停车资源空置的问题,道路停车收费政府定价标准,除居住小区确因停车设施无法满足要求而在周边设置夜间临时停车路段的情形外,应当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
加大居住区停车资源挖潜,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享车位错时开放方面,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本市鼓励优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定单独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的具体办法。停车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开放,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鼓励停车设施实行电子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