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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公告

来源:海南日报 2017-08-25 11:46:00

 琼国税七稽告12号  海口天弘益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460100062303488,法定代表人: 吴旭生):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 ...

 琼国税七稽告[2017]12号
  海口天弘益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460100062303488,法定代表人: 吴旭生):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国税七稽罚告[2017]6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一、经检查你公司取得的报关单号为531620130167160906、531620130166034587、531620130166447150、531620130166281406、531620130166446974、531620130166519366、531620130166535989、530420130045934843的业务往来,通过真实货主出口信息、集装箱真实信息,以及申报退税明细,发现你公司以上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均表示并未与你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从而确认集装箱对应的出口方与你公司没有关联,你公司存在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违法事实,以上虚假出口业务涉及已退税金额1,400,256.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400,256.62元处于1倍罚款1,400,256.62元,以及拟对你公司处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罚。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地址:海口市海甸二东路国税大厦1208室;联系人:蒙女士;电话:6626477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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