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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将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

来源:太原新闻网 2017-08-14 09:33:49

  今天,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8月22日前公众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到意见征集活动中。今后,太原市将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 ...

  今天,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8月22日前公众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到意见征集活动中。今后,太原市将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等不文明行为。公务人员、服务人员使用不文明口头语和禁语;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和停放;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今后市、县(市、区)将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

  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法申请参加并按照要求完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替代罚款。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月22日前,公众可以将所提意见或者建议通过电子邮箱或者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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