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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信息需“用”“管”结合

来源: 2017-04-01 17:41:00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据悉,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夯实我省社会信用基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 ...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据悉,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夯实我省社会信用基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3月31日《湖北日报》)

     社会发展,信用为大。湖北省出台我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社会信用信息既要“管”起来,也要“用”起来,使信用信息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社会信用信息关键在“用”。“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作用在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要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信息的奖惩作用,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奖励,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明确了应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5种行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者,将受到7种特别惩戒措施,是对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对严重失信者,应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使其生产、生活、消费空间受到压缩,给失信者戴上信用“紧箍咒”。

      “共享”社会信用信息达成效用最大化。目前,法院、公安、税务、电信、银行等多个行业和系统建立了针对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不少行业和系统由于没有实现信息共享,这些信用信息只能在本行业和系统产生效用,未能发挥出更大作用。为实现信用信息效用最大化,必须建立覆盖范围最大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地区交换共享,为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提供信用信息依据。要在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和保护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凡是可公开的信用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

      加强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信息合法有效使用。只有加强监管,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性,才能确保信用信息合法有效使用,而不被滥用和乱用。一方面,行业和系统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全面监管。另一方面,要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和乱用,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信息。

     湖北省出台我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信用信息管理有了法规依据。信用信息要坚持以管促用、以用促管、管用结合,使社会信用信息发挥出实实在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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