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9月26日 新华社)
首次由两办印发的“意见”,成为我国惩戒失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等。尤其是入党、入伍、公考限制格外受人关注,彰显了国家治理失信行为、建立诚信社会的坚强决心,意见提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全方位的联合惩戒机制,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这些举措都可圈可点,可期可待。
再坚强的国家意志,再完美的规章制度,最终还得靠扎扎实实的执行落实来实现。没有强有力的执行,任何法律规章都只能是悬空的宝剑、纸糊的老虎。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明确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明确各级党政机关的责任,实际上是要求党政机关划清权力边界,不仅要坚持司法独立,更要成为协助执行的坚强后盾。
确保联合惩戒机制的执行落实,要将监督考察的重点放在执行主体上。各级人民法院既是执行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必须强化权责对等,防止和惩罚有权不用、有权滥用、以权谋私等懒政怠政、贪污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是一个重要关口,值得警惕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大多是地方有头有脸的人物,比如企业家、公职人员等,这些人平时就与政府机关、法院走得比较近,因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也就是一个最脆弱、最容易失守的环节。在这里,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很容易通过技术性操作,从而使得信息纳入和名单退出成为某些人大肆敛财的“摇钱树”。
制度规章的生命力和全部尊严在于实施执行,只有对制度规章的实施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倒查,才能确保制度规章发挥它的威力,维护它的尊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事关诚信社会的建立,事关社会安定团结,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任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执行中的失信行为、违纪行为、违法行为都是不得民心的,必须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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