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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单制度"独脚难行

来源:互联网 2017-03-10 10:54:38

  随着我国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力度加大,失信“黑名单制度”在多个社会管理领域得以建立。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长期关注者与研究者,继去年倡导社会诚信建设既要“惩恶”又要 ...

  随着我国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力度加大,失信“黑名单制度”在多个社会管理领域得以建立。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长期关注者与研究者,继去年倡导社会诚信建设既要“惩恶”又要“扬善”后,今年他又带来了“推进我国社会诚信建设,完善黑名单制度实施建议”的提案。

  “‘黑名单制度'在实施中要形成联合惩戒的威力,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支持与保障。”3月7日,曹义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前提是信用信息真实可靠

  失信者“黑名单制度”是利用信用信息的传散性,发挥对失信主体的社会排斥力,是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发力点,也是世界上通行的行之有效的遏制失信泛滥的重要举措,“但它的前提条件是信用信息真实可靠。”曹义孙说。

  要实现既惩治失信者又不侵犯相关主体权益的目的,需要建立信用信息生成与核查的责任制度,以减少或避免信用信息本身的虚假性,形成对失职人员责任追究的机制。

  曹义孙建议,政府需要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包括信用信息生成人员的操作规程、权限及相关责任制度等,从而形成信用信息生成的沟通与确认机制,确保发布的失信信息准确、真实。

  曹义孙强调,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政府出台信用信息生成与核查方面的规程要求及其系列责任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的严格管理,以确保“黑名单”真实可靠。

  细化政府公开信息责任规定

  我国推行“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是要实现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维护社会秩序,而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是联合惩戒实现的前提。“显然,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的那些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唯有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才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曹义孙说。

  目前政府部门各个系统虽都有较为先进和完备的信息平台,但多是系统内部共享,不同系统之间还没有完全实现实时对接与信息共享。要打破现在主体信用信息分散和征信系统条块分割所导致的信息“壁垒”和“孤岛”问题,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强化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责任。

  曹义孙建议,尽快解决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笼统、虚设和缺乏具体操作的问题,明确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司法部门、公共事业机构等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义务,对不公开的违法责任给予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区别不同性质信息保存时限

  目前,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统一规定为5年。曹义孙指出,这种不分失信性质与程度的同一标准时限的规定有失公正。事实上,违法失信行为有性质恶劣与轻重程度的区别,而且国外对于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也多是根据其社会危害轻重作出不同规定。

  曹义孙建议,应根据国情对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做出区别规定。这种区别规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失信性质及其危害性,把失信行为划分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轻微失信行为等类别,与此对应规定不同的信息保存时限,突显区别对待的公平原则。另一类是根据社会成员类别进行分别规定,对担任社会要职或高收入者,失信保留的期限要长于一般社会成员。

  “区别规定不同性质失信信息的保存时限,符合公平惩罚原则,不仅社会成员易于接受和认同,而且有利于发挥信用记录的警示、教育、引导与惩罚作用。”曹义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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