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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擅设“黑名单”应有法可惩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7-02-06 10:48:35

  携程旅游网页一则云南游的项目中明确规定记者、导游及河南焦作、驻马店、湖南醴陵、广东揭阳等地人禁止参团。记者致电询问,客服坦言:“有些记者不是来旅游的,都是来找事的。”携程回应称,已启动整改措施:对 ...

   携程旅游网页一则云南游的项目中明确规定记者、导游及河南焦作、驻马店、湖南醴陵、广东揭阳等地人禁止参团。记者致电询问,客服坦言:“有些记者不是来旅游的,都是来找事的。”携程回应称,已启动整改措施:对违规产品立即下线整改;对被曝光的商家进行相应的处罚。

   旅游经营者禁止记者及河南、湖南等地的消费者参团,真可谓是把自己当做了可以设立“黑名单”的监管者和执法部门。显而易见,作为经营者,其擅自设立“黑名单”,拒绝相应职业和地域的消费者的行为,不仅涉嫌职业歧视和地域歧视,更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有关部门不应对此置之不理,而当严惩此类违法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也就是说,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经营者和商品的权利,而经营者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其无权拒绝消费者。简而言之,消费者可以挑选经营者和商品,经营者无权挑选消费者,这也是着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应有之义。

   无论何种职业,无论哪个地域的群体,只要支付对价,其就享有消费者权利,经营者就应当为其提供商品和服务。将特定职业、个别地域的消费者拒之门外的选择性服务,其违法性非常明显。特别是,能够对作为公民的消费者权利进行必要限制的,只能由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作出。作为消费者,其能不能参团云南游的项目,不该由旅游经营者说了算,而应由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说了算。譬如,有些消费者是老赖,被限制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被限制旅游,经营者自然不该对其提供服务。

   遗憾的是,对这些明显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和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而且,被歧视和拒绝的消费者只是潜在的消费者,并未成为已经与经营者建立消费合同的消费者,很难证明消费者权利受到了侵害,自然难以有效维护权利。对此,作为消费者“娘家人”的消协理当出面应对,或者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督促监管部门查处违规行为。

   长远来看,还应完善法律法规,不仅以高额罚款等措施严惩擅自设立“黑名单”的经营者,更应将其记入征信系统,让其承担沉重代价。还有必要挖掘其背后的旅游购物顽疾,斩断为旅游者“挖坑”的黑色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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