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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应纾解权益误伤隐忧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2017-01-21 01:30:46

  今年,守信者将获得更多实惠,失信者将更加寸步难行。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2017年,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将掀起高潮。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中介、导游等14类重点职业人员信用记录。同时,在全国范围建立和完善信用 ...

  今年,守信者将获得更多实惠,失信者将更加寸步难行。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2017年,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将掀起高潮。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中介、导游等14类重点职业人员信用记录。同时,在全国范围建立和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1月19日 中新网)

  根据报道来看,国务院办公厅明确了14类职业人群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包括了公务员、律师、医师等多种职业。应该说,这些重点领域与企业生产和百姓生活关系密切,一旦失信就会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而且这些重点人群有一定示范效应,以此为突破口可以更好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已经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644.52万例,民航部门限制购买机票576.62万人次,铁路部门限制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和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207.23万人次。工商部门限制担任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1万余人次。由此来看,构建个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失信惩戒的作用,确实显得有重要和必须,其产生的正面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

  良好的初衷面前,足以彰显出失信惩戒的善意价值,但与此同时,则应该考量公民个人权益维护,避免诚信体系建设引发权益误伤。正如专家所言,“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要强调‘四重’,要特别重视实名制、信息安全、信用修复、信息服务,核心精神就是保护个人的权益。”之所以如此,正是在于在诚信体系建设中,一旦缺乏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就有可能衍生出负面的问题。那么,不仅可能不利于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反而会损害公民个人权益,背离了诚信体系构建的初衷和目的。

  就这方面来看,比如在实施失信惩戒时,缺乏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导致个人隐私被泄漏。比如,某些失信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并非完全是失信者的主观过错,却被拉入失信黑名单。再比如,失信行为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责任后,相关部门却并没有进行及时的“澄清”,从而让已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人依然是“黑户”等等。不管是何种情形、何种原因,一旦对公民个人权益带来误伤,就足以表明失信惩戒的程序和标准,应该恪守规范合法的前提和规则,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不可否认,失信惩戒值得推行和普及,信用记录应该与个人如影随影,从而倒逼个人处处守信。当然,要让守信者将获得更多实惠,让失信者将更加寸步难行,则应该完善法律层面的操作规范。尤其是,应该恪守合法、谦抑的原则和基础,注重细节层面的跟进和补充,让失信惩戒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让失信惩戒产生良性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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