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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热议"信用立法":发挥奖惩"杠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来源:文汇报 2017-01-20 13:11:19

  作为国内最早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区之一,上海如今正试图借助地方立法的形式,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去年12月27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

  作为国内最早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区之一,上海如今正试图借助地方立法的形式,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去年12月27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一审,这将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草案。

  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信用立法”也成为了代表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围绕法规草案中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设置,以及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代表们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

  个人信用认定应采取正面清单模式

  此前公布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明确了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制度。比如,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施目录管理,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录经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每年发布一次。对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则划定“底线”,指明禁止采集的范围。

  “所有进入信息平台的不良记录都要告知当事人,不是涉及敏感的信息才告知。”市人大代表奚自立建议,当事人有权及时知晓自己的所有不良信息记录,“很多人把荣誉看得比生命都重要,而跨行业的不良信息的应用后果难以估计”。在他看来,个人信用的认定应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

  “信用信息的管理难度很大,不同费用评估的差异性很大,需要定义清晰。”他认为,像欠税费和欠物业费,二者间有很大差异,是否都要进入诚信记录应审慎考虑,最好的办法还是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管理。

  目前,拆违、整治群租、无证经营等行为在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推进下,成效显著。市人大代表黄蓓认为,如果仅靠违法行为发生后再去整治,必然是治标不治本,且让执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对违法者没能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她建议将此类行为纳入上海市诚信系统,计入违法房屋业主个人诚信记录,限制其房产交易等行为,让违法房屋业主真正履行房屋管理责任。

  信息分层分类应当先行

  建立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是《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设立联合惩戒机制,目的就是在于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市人大代表刘楷认为,立法过程中应该着重强化对联合惩戒机制的调研。

  市人大代表金可可则提出了更为细化的建议:应在“自由裁量”是否予以联合惩戒时,注意比例原则的考量,尽量“合理裁量”。所谓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同时,在信息共享时,需关注适当性问题,保障有关主体的信息自决权。在他看来,在自由裁量时就要注意比例原则的考量,尤其是要考虑违信事件和行政行为的关联度问题,各行政机关应制订并公布每一类行政行为所需要考量的具体社会信用信息事项。

  各部门、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互通,是实施“一处违信、处处受限”联动机制的前提。金可可建议,还应注意对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信息自决权的保护,“各部门、机关不宜将自己因职权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与市场经营主体共享。其次,各部门、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互通,也应该有适当的考量,不能是所有部门都可以掌握公民的全部信用信息。应借鉴有些国家将政府部门区分信息层级的做法,层级的划分和确定,要制订相应的标准和程序。”

  政府作为消费主体应做表率

  社会诚信体系是一项政府推动下全社会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市人大代表符杰普认为,政府本身也是市场的消费主体之一。他建议政府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其本身的消费和行政管理方面,率先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应用信用产品,为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做出表率作用。

  符杰普说,上海还应积极培育并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信用实施,进一步提升域内企业的管理水平、管理能级和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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