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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

来源: 2017-01-16 22:50:57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  限制获取政府补贴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限制获得政策支持  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

  限制获取政府补贴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限制获得政策支持

  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准入资格

  海关认证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

  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依法从严审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安全生产准入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荣誉和授信限制

  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

  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前置条件,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测评内容。

  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各级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授信限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限制

  严格落实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全国工商联等14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16〕47号),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综合评价结果不得评为A、B等级。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

  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使用国有林地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限制使用草原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研发查询被执行人的船舶信息软件,上线查询、查封被执行人的船舶。

  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每季度向社会公布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机制。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在其门户网站设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专栏,按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定,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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