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将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 《意见》强调,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加大对 ...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将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
《意见》强调,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意见》指出,要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考试舞弊、学术造假等信息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此外,还将选择一批重点职业人群,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涉及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